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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一事项名称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二、设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六条三、行使层级市级(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除外)。四、许可条件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应组织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事项与“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事项合并办理,不单独审批。2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3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2、4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5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6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7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各项环保要求,对于没有适用标准的项目,建议及时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咨询。五、申请材料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3环境影响报
3、告表全本(公示稿)删除内容说明报告9 .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公示稿)。六、中介服务(非强制)1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2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七、审批程序1.申报、收件;4 .受理或不予受理;5 .审查;6 .决定;7 .发证。八、审批时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1)承诺受理时限:14个工作日(2)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九、收费无十、许可证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件。2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长期(5年未开工建
4、设的项目需要重新审核)3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4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十一、数量限制无十二、年检年报无十三、不予受理情形1 .适用范围(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2 .实施程序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书面凭证。3 .办理时限生态环境部门1个工作日内完成。北京市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裁量基准的起草说明一、编制背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为规范实施行
5、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的要求,结合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工作实际,编制了北京市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二、编制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主要内容裁量基准共17个部分。明确“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事项与“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事项合并办理,不单独审批。规范了许可事项的行使层级、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细化了不予受理等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