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纪委关于群众反映问题线索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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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纪委关于群众反映问题线索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群众反映问题线索的管理、处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深化省管高校纪检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题线索是指应当由纪检机关管辖、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有关材料。第三条问题线索来源包括:(一)群众信访举报;(二)上级巡视、本级巡察中发现;(三)上级纪检机关和有关领导同志交办;(四)纪检机构在纪律审查中发现;(五)下级纪检机构上报移送;(六)政法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移送;(七)网络舆情反映;(八)其他。第四条全校纪检机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归

2、口受理、管理和处置问题线索。根据工作需要,学校纪委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纪检机构管辖的问题线索,也可以指定下级纪检机构办理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问题线索。第五条学校纪委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公室)负责集中统一受理、管理问题线索。第六条综合办公室收到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后,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处理:(一)对反映涉及省管干部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经报学校纪委书记(涉及本人除外)同意后五日内,通过机要通信或安排专人径报省纪委省监委第八监督检查室。对反映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的检举控告,直接将原件附函报送省纪委信访举报部门。(二)对其他问题线索,综合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线索管理员在收到线索后五日内,逐条编号录

3、入台账;十日内填写问题线索拟办单,按照处置方式提出建议,经学校纪委副书记审核、报书记审签同意后,提交线索处置专题会议研究。第七条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和标准:(一)初步核实类。主要是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规定构成违纪、可能给予纪律处分。(二)谈话函询类。主要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反映的问题具有苗头性、倾向性,需要向被反映人提醒警示;反映的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三)暂存待查类。主要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四)予以了结类。主要是反映的

4、问题失实或没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第八条学校纪委书记定期组织纪委副书记、综合办公室、学校纪委监督检查室(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室)负责人召开问题线索处置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问题线索处置意见。第九条问题线索知情范围仅限学校纪委书记、副书记、部门负责人、线索管理员。对确因保密需要的,知情范围应当缩小。第十条对问题线索的处置,应事先请示报告:(一)对反映学校班子成员一般性问题的,应当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并及时向其本人提出、予以纠正。(二)对反映处级干部问题线索的处置,应先报告学校党委书记,并报省纪委省监委第八监督检查室审核。(三)对反映学校处级以下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的处置,应先报告学校纪委书记。第十一条综合

5、办公室将处置意见请示报告省纪委、学校党委同意后,五天内将线索移交监督检查室处置。监督检查室按要求开展处置工作。第十二条综合办公室对已移交监督检查室处置的问题线索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逾期未结的应督促及时力、结。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室对问题线索的处置情况应及时报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录入数据统计上报省纪委省监委案件管理监督室。第十四条问题线索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或法律责任:(一)不按规定接收、移交、管理问题线索的;(二)压、瞒、漏、改或擅自处理问题线索的;(三)违犯保密纪律,泄露问题线索的;(四)其他影响问题线索管理的违纪违法行为。第十五条学校各纪检机构应履行线索管理、处置请示报告制度,并结合实际参照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院纪检监察问题线索管理办法(试行)(*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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