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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隐患整改台账说明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二、企业应对排查出的隐患项目,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
2、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和预案。企业对确定为重大隐患的项目,应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2)评审意见;(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5)竣工验收报告。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三、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制度、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审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监督检查制度、事故隙患排查治理建档制度。四、生产经营
3、单位应当每月25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五、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六、法律责任:(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
4、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经年月日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下述主要问题,限于年月日前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于整改后3日内填好“隐患整改反馈单报J存在问题:检查人签字车间(班级)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隐患整改通知单存根受查单位事故检查人检查时间存在问题:隐患整改检查处理意见:反受查单位意见:车间(班级)负责人年月日单现将单位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反馈如下:整改内容:整改措施:验收结果:验收人员(签名):完成日期年月日整改负责人签名反馈日期年月H事故隐患登记表(年度)检查日期部门隐患情况整改措施防范措施整改完成时间检查负责人整改责任人验收负责人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