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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公司内部车辆管理,降低汽车使用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预防和减少汽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公司设备租赁中心(办公室协助)是公司内部汽车(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置汽车管理员,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范围内的汽车年检、季检以及驾驶员审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驾驶员开展安全学习等活动。二、车辆使用单位(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使用汽车较多的单位(部门)要成立管理小组,明确责任人,落实安全行车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三、严格用车管理制
2、度。公司本部部门需要用车出市区的,应提前与办公室联系;在市区使用,也须征得办公室同意。用车完毕经办人员要签章。职工因私用车一般不派,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收取成本费。驾驶员出车必须凭管理部门签发的出车通知单出车(公司领导、抢险、突发事件等紧急用车除外,但驾驶员应将出车去向等及时电话报告调度人员),并做好行车记录。其他非车辆管理部门、个人不得直接通知驾驶员出车。凡私自出车发生的费用以及由此发生事故产生的费用,除保险理赔外,剩余部分全部由驾驶员及当事人承担,并按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四、汽车使用实行定人定车,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员要做好汽车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保持车辆清洁和机械性能处于
3、良好状态。驾驶员在车况良好的情况下,要服从调度安排,不得借故不出车,车辆不得乱停乱放。五、车辆到修理单位进行保养、维修前必须填写报修单,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单次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还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报销,出差途中突发机械性故障除外。项目部租赁的车辆按租赁协议办理。六、油料实行定额管理,按国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I95782023)的百公里油耗标准控制执行(油耗定额见附表)。超一赔一,节一奖半(按当月的油料销售价),隔月兑现。兑现时必须附经审核的行车公里数及油耗数,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七、违章行车造成事故,根据公安部门确定的责任,由驾驶员承
4、担部份赔偿费用,负次要责任赔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5%,负同等责任的赔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8%,负主要责任的赔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10%,负全部责任的赔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15%o八、驾驶员执行任务时必须证照齐全,严禁酒后驾车。酒后驾车除公安部门给予的处罚外,公司还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延误工作的处罚100500元;造成事故的,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均由其承担,并视情节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今后不得在公司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工、待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九、项目部配备汽车,应根据工程规模、地域等因素,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意配备汽车的项目部,应先到设备租赁中心租赁,如公司现有资源不能满足,经
5、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社会租赁或购置的方式解决。租赁社会汽车必须证照齐全,车况良好,保险、营运手续等齐全完备,并在使用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以确保使用安全。汽车租赁合同应报设备租赁中心备查。十、公司及所属单位汽车的出售转让、报废,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公司有关设备报废规定办理。出售应采取公开竞卖的方式进行,并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十一、严禁社会车辆挂靠公司,以避免承担连带责任。非本公司员工自愿申请参加公司组织的驾驶员审验的,需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预先缴纳管理费100元/年(年审验费用另行按实支付),否则不予办理。十二、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奖励400元;评为扬州市交巡警支队安全行车先进者奖励500元;评为扬州市公安局先进车管干部、安全行车先进者奖励600元。此项奖励驾驶员个人当年不重复享受。十三、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报公司备案。十四、本规定由设备租赁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