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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黔南州加蝇峰产业廉的政辘施(试I亍)(征求意见稿)为奋力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建设,助力黔南数字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一、支持对象(一)支持对象条件。本政策措施所指的企业,无特殊解释的,均为工商、税务登记和统计属地在黔南境内,从事行业属于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大数据领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具体认定由州大数据局负责。二、支持政策(二)支持上规入统。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支持做强做大。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正增长
2、的规上企业,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50%、50%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四)支持企业入驻产业园区。对新入驻国有(含国有控股)性质的大数据产业园区(基地、楼宇、众创空间、孵化器)办公场所的企业,且正常运营的,前三年办公用房租金全免,由企业所在县(市)负责兑现。(五)支持开展融资。对年度获得银行贷款且当年营收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实际付息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三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六)宽带网络补贴。对企业自用宽带租赁费享受60%的补贴,每年每户最高不超过W万元,并协调通信运营商给予宽带租赁费用最低折扣。(七)支持数据标注产业发展。对与本地高校
3、、职业(技工)学校合作共建大数据产业人才实训基地,并开展人才培训的数据标注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IOoO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人才补助;对月均从业规模达500人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3000万元的企业,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先保障见习生指标。(八)支持平台经济产业发展。对平台型企业年纳税额较上年增加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税收增量部分的10%作为企业奖励,最高100万元。为平台企业提供相关税收政策服务,辅导开展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支持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业务。(九)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鼓励各类企业对其
4、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进行剥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业企业。对剥离后实现月度上规入统的软件业企业,享受第一条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十)鼓励数据资产流通。对数据交易行为通过贵阳市数据交易所登记确认,且年度数据交易额排全州前10位的企业,按照年交易额5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奖励。(十一)支持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对作为牵头单位完成国家、行业和地方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核心的大数据领域标准编制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大数据方面发明
5、专利,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十二)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对实施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获得国家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省大数据融合标杆的企业,按照单个项目给予企业30万元、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州级行业主管部门统筹预算并兑现。(十三)推动企业集聚发展。鼓励各大数据产业园区积极申创国家级、省级软件名园,对首次获国家级、省级软件名园的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对入驻软件企业数量达10家以上且年营业收入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数字经济产业楼宇,给予楼宇运营主体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十四)加强数字人才“引留”。对企业管理及技术骨干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
6、税额1万元及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州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三、政策兑现(十五)资金来源。本政策措施除已载明资金兑现方式的部分条款外,所需资金由州县两级财政按照4:6的比例给予兑现。其中,州级资金从州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十六)申报受理。本政策实行“一年一申报”的奖励制度,政策条款涉及的指标数据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上年度数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准备材料向县级大数据部门申请,经州大数据部门组织审核,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兑现。申报通知由州大数据部门每年单独印发。(十七)“一事一议”支持。对黔南数字产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大数据企业,根据企业落地的实际需求,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四、其他(十八)重复政策处理。本政策措施与国家、省、州已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州县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十九)政策解释。本政策措施由州大数据局和州财政局负责解释。(二十)政策有效期。本政策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18年4月8日印发的黔南州支持大数据发展十条政策措施和2021年6月23日印发的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