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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规定为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质量,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以及2018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是一项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对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作如下规定。一、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原则上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授课,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时数。非专任教师中的教授、副教授每年授课不宜超过100学时。二、教研室或课程组在安排本科生教学任务时应优先安排教授、副教授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以确保教学质量。三、教授、副教授应做好年轻教师的传、帮、带等指导工作和培养任务,年轻教师应为教授上课做好协助工作。四、教授、副教授因故未能承担教学任务的,应事先向所在的教研室提交申请,并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审批,送人事处备案。五、无特殊原因,未承担本科课程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当年不能评先评优;连续1学年未承担本科课程教学任务的,延期1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下一轮聘期不得竞聘更高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拒绝接受或连续2学年(含2学年)以上不承担本科课程授课任务的,高职低聘其专业技术职务至少3年。六、本规定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七、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学院教授、副教授授课暂行规定(*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