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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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加强我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202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嫩江、洗儿河、霍林河及向海水库、莫莫格泡、月亮泡周围排污口排查整治。完成全市辖区内现有排污口设置审核。2025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各流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并基本完成整治。建立健全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实现“一口一策”。二、工作任务及安排通过落实“排查、溯源、监测、分类、整治”五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全市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努力提升各流域水环境质量。(一)排查排

2、污口底数。依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町1232-2021)要求,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以前期溯源排查工作为基础,持续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域开展地毯式摸排,全面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二)开展溯源分析。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排查溯源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清单。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要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的,属地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三)开展重点入河排污口监

3、测。了解入河排污口排污状况,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河情况,为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提供技术支撑。明确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入河排污口监测计划,将重点入河排污口纳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范围,定期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确保入河排污看得见、可测量、有管控,按要求定期上报排污口监测数据。(四)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

4、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五)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一口一策、分类施策、属地管理”的原则,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整治过程中,按要求定期上报排污口整治进展情况,完成整治任务的排污口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三、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行使排污口设置、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农业农村、畜牧、住建、交通运输、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商

5、务、政数、林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负责。(一)各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是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域开展地毯式摸排,全面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将有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二)市级有关部门1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推进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市排污口管理信息平台,指导开展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和审批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2 .市水利局负责配合实施取缔、合并可能影响防洪排涝、供水、堤防安

6、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配合提供河流水系等有关基础资料。3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开展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和登记工作。指导农业种植、水产养殖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配合提供农业种植、水产养殖等有关基础资料。4 .市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养殖专业户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和登记工作。配合提供畜禽养殖等有关基础资料。指导畜禽养殖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5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开展城市建成区雨洪排口、农村雨洪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和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和登记工作。指导验收合格农村

7、生活污水处理站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配合提供市政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建设等有关基础资料。负责综合协调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6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和登记工作。7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政数局、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结合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四、监督管理(一)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排污口设置审核实行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含重大变动)文件同级审核。生态环境部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流域局)审核范围外的排污口,跨区域(流域)存在

8、争议的排污口设置审核,由上级审核部门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对豁免或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但需设置排污口的,由具有行政审核权限的县级部门负责实施。有纳污能力的水功能区,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不应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入河排污口审核等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二)加强日常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行业监

9、管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工信、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政数、林草、畜牧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将排污口监测工作纳入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三)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查、测、溯、治”行动效能,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

10、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要尽快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五、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督促监督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水利、农业农村、畜牧、住建、交通运输、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商务、政数、林草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工作,加强协调和工

11、作衔接,督促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负总责,明确任务,细化分工,落实责任,保障经费,牵头部门负责各项目标任务、重点工作的督导落实和研究解决。(二)强化督导落实,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及时预警。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县区、部门和人员责任。(三)强化联合执法,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组织生态环境、水利、住建、农业农村、畜牧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形成部门合力,严厉打击入河排污口违规排放,特别是已明令整治而拒不执行等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强化宣传引导促进公众参与。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中国水周等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排污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利用“12345”专线,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强化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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