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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业务人员的行为,根据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关于廉洁从业专项行动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信息化软件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院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医务人员,主要指医院内与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管理使用有关的人员。第四条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应在医院
2、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职能部门登记建档,并报纪委办公室统一管理。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第五条医药代表在医院进行登记建档,应当包含如下事项:(一)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三)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第六条医院实行“三定三有”(“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管理制度。医药代表须提前在医院网站下载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预约登记表与相关职能部门预约,各职能部门应对其身份
3、进行复核,复合后将预约表交纪委办公室备案。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现实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纪委办公室审批同意。未预约直接入院的医药代表到纪委办公室填写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预约登记表登记备案。对未登记、不予登记或者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第七条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记录有关企业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行为。第八条纪委办公室应会同门诊部、医务部、安全保卫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违规开展活动的,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记录备案。第九条医务人员违规接待医药代表,产生不良后果的,经核实,由纪委办公室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涉嫌严重违纪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医院纪委或上报校(院)纪委开展组织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信息化建设、基本建设等宣传、推广的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