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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管理规定为加强学院现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青岛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和现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规范现金使用,特制定本规定。一、现金的使用范围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2 .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3 .按规定支付给个人出差补助的支出;4 .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可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二、严格现金管理,减少现金使用1.单位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要实行统发或由单位委托银行以银行卡方式发放。5 .单位发生单笔业务支出200元
2、以上的,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方式。6 .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等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预借现金。7 .会议费、接待费等资金支付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三、所有收入纳入预算,不准“坐支”现金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自接用于现金支出。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确有困难,需要确定送存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应该在现金日记账上如实反映坐支情况。四、送存现金和提取现金,必须注明送存现金的来源和支取的用途,且不得私设“小金库工1 .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2 .不准单位之间
3、互相借用现金;3 .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4 .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5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6 .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五、提取大额现金需财政核准1.从银行一次性提取现金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为大额现金。须向银行提供由单位填写青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大额现金支取申请表,从银行提取现金时,现金支票必须注明资金详细用途。2每日只准从银行提取大额现金一次。未经财政核准,单位从银行提取现金每日累计不得超过3万元。六、加强现金使用监督和检查及时填写库存现金盘点核对表。对违反现金提取和使用规定的行为,根据财务和现金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本办法由行政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库存现金盘点核对表附件库存现金盘点核对表单位:青岛市社会主义学院日期:年月日盘点日期:年月日实有现金盘点记录检查核对记录面值张(枚)数金额项目行次金额IoO元盘点日帐面余额(1)50元至盘点日未入帐的收入凭证金额(2)20元至盘点日未入帐的付出凭证金额(3)10元盘点日帐面应有余额二十-5元盘点日实有现金余额2元盘点日应有余额与实际余额差异(6)=(4)-(5)1元差异原因:5角2角1角分合计结论:会计主管:出纳:监盘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