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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施工机械司机,信号指挥,动火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登高架设作业;(五)爆破作业;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
2、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一)健康检查;(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四)本工种安全只是考核(考试)第三章用人单位第八条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
3、工作。第九条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条应编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第十一条具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的力度,做到时间保证、费用落实,通过学习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能及时掌握先进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特别是做好流动人员和分包单位的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应当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十四条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第十五条特种作
4、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对作业现场的条件、危害作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安全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建议、检举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应接受采纳特种作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第十八条在作业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等。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岗工作:(一)未按规定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第二十一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