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2032800301 业务项_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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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00012032800301一、基本要素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00012032800Y1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000120328003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00012032800301)4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5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三条(3)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

2、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第三条(4)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第四条(5)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第五条6 .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2)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第十七条7 .实施机关:省农业农村厅

3、8 .审批层级:省级9 .行使层级:省级、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不完全IL受理层级:省级、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无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繁育、治疗场地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质量检测、产品储存、档案管理场所;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和遗传材料生产、检测、保存、运输等设施设备。其中,生产冷冻精液应当配备精子密度测定仪、相差显微镜、分析天平、细管精液分装机、细管印字机、精液冷冻程控仪、低温

4、平衡柜、超低温贮存设备等仪器设备;生产胚胎和卵子应当配备超净台或洁净间、体视显微镜、超低温贮存设备等,生产体外胚胎还应当配备二氧化碳培养箱等仪器设备;员数量应当占技术人员总数的80%以上;具有提供诊疗服务的执业兽医;种畜为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或者为农业部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并符合种用标准;体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三代系谱清楚,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饲养的种畜达到农业部规定的数量。其中,生产牛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牛数量不少于30头,生产羊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羊数量不少于50只;生产牛胚胎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200头,生产羊胚

5、胎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300只;生产牛卵子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100头,生产羊卵子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200只;其他家畜品种的种畜饲养数量由农业部另行规定;有5名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其中,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畜牧兽医类高级技术职称或者本科以上学历,并在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经培训合格;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数量应当占技术人员总数的80%以上;具有提供诊疗服务的执业兽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定的防疫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产品质量控制和保障措施、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等。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

6、据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第四条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繁育、治疗场地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质量检测、产品储存、档案管理场所;(二)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和遗传材料生产、检测、保存、运输等设施设备。其中,生产冷冻精液应当配备精子密度测定仪、相差显微镜、分析天平、细管精液分装机、细管印字机、精液冷冻程控仪、低温平衡柜、超低温贮存设备等仪器设备;生产胚胎和卵子应当配备超净台或洁净间、体视显微镜、超低温贮存设备等,生产体外胚胎还应当配

7、备二氧化碳培养箱等仪器设备;(三)种畜为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或者为农业部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并符合种用标准;(四)体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三代系谱清楚,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五)饲养的种畜达到农业部规定的数量。其中,生产牛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牛数量不少于30头,生产羊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羊数量不少于50只;生产牛胚胎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200头,生产羊胚胎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300只;生产牛卵子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100头,生产羊卵子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200只;其他家畜品种的种畜饲养数量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8、六)有5名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其中,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畜牧兽医类高级技术职称或者本科以上学历,并在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经培训合格;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数量应当占技术人员总数的80%以上;具有提供诊疗服务的执业兽医;(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定的防疫条件;(八)建立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产品质量控制和保障措施、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等。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生产家畜

9、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4 .许可证件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6 .具体改革举措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缩减审批时限。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 .强化遗传材料生产经营企业的申请资料监督检查。开展企业承诺事项核查验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企业开展核查验证,对实行承诺备案和申请资料留存备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行为。2 .强化遗传材料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监督检查。聚焦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时节,组织开展种子市场、种子企业、种

10、子基地等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开展质量检测,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3 .强化遗传材料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监管。推动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强化企业信用风险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五、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名称申请表。生产条件说明材料。家畜遗传材料供体畜的原始系谱复印件;从境外引进的种畜及遗传材料还应当提供农业部审批复印件;生产卵子、胚胎的还应当提供供体畜来源证明;荷斯坦种公牛还应当提交中国奶业协会及其认可的组织提供的后裔测定成绩。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证书及培训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饲养、繁育、生产、质量检测、储存等

11、管理制度。申请换发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近3年内家畜遗传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情况。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第五条申请取得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生产条件说明材料。(三)家畜遗传材料供体畜的原始系谱复印件;从境外引进的种畜及遗传材料还应当提供农业部审批复印件;生产卵子、胚胎的还应当提供供体畜来源证明;荷斯坦种公牛还应当提交中国奶业协会及其认可的组织提供的后裔测定成绩。(四)仪器设

12、备检定报告复印件。(五)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证书及培训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七)饲养、繁育、生产、质量检测、储存等管理制度。(八)申请换发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近3年内家畜遗传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技术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六、中介服务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七、审批程序1 .

13、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不予受理书面审查专家现场评审作出许可/不予许可决定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通过书面审查的,组织专家现场评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7 .是否需要鉴定:否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

14、开展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八、受理和审批时限11 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12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1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1)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通过书面审查的,组织专家现场评审。(2)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现场评审意见

15、和家畜遗传材料质量检测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发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4 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现场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九、收费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2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十、行政许可证件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3 .审批结果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4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5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6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7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8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9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10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省11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1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2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3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4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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