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2036400205 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补发)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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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补发)00012036400205一、基本要素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000120364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000120364002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补发)(00012036400205)4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3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5 .实施依据(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九条(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5)渔业捕捞许

3、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6)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7)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条(8)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9)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

4、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二条(10)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1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1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五十七条6 .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4)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7 .实施机关: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受理)8 .审批层级:国家级9 .行使层级:国家级,省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11 .受理层级:省级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13 .初审层级:省级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专项(特许)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涉外渔业)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渔业捕捞

6、许可证遗失或者灭失,船舶所有人在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说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已经公告声明发布15日。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或者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说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自公告声明发布之日起15日后,船舶所有人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补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限不变。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 .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

7、业法人,其他组织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4 .许可证件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具体改革举措1 .实现全国一网通办。2 .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3 .缩减受理(初审)时限。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优化审批系统,不定期汇总渔业捕捞许可证办理情况,随机抽查系统中电子申报材料,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纳入渔业专项执法检查内容,核查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情况、渔船与证书是否相符情况、是否按核定内容进行捕捞生产情况等;三、对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的事项进行抽查,

8、核实相关证明事项真实性、合法性等;四、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核实举报与投诉内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五、开展渔船管理工作调研期间,了解审批办理情况,根据实际遇到的问题,研究并优化有关政策制度,及时修订法律法规;六、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贯工作,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及时更新业务操作规范。五、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所属渔业组织意见(海洋渔船提供)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说明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

9、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四)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或者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说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

10、和原因等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自公告声明发布之日起15日后,船舶所有人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补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限不变。(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一)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六、中介服务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七、审批程序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申

11、请受理/不予受理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农业农村部审查作出许可/不予许可决定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或者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说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自公告声明发布之日起15日后,船舶所有人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补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限不变。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6 .是否需

12、要检验、检测、检疫:否7 .是否需要鉴定:否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IL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八、受理和审批时限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2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法定受理(初审)时限:20个工作日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

13、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自受理船网工具指标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 .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受理(初审)时限:8个工作日九、收费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2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十、行政许可证件1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受理(初审)结果类型:表单2 .审批结果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受理(初审)结果名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表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补发的

14、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限不变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或者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说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自公告声明发布之日起15日后,船舶所有人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补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限不变。5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6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名或船籍港变更;作业场所、作业方式、渔船所有权发生转移以外情形导致

15、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污损不能使用的。7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8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证书核定的作业范围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核定权限如下:(一)农业农村部:A类、B类、C类、D类渔区和内陆水域;(二)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海洋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A类渔区,农业农村部授权的B类渔区、C类渔区。在内陆水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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