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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2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2023修订)发文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3.08.25生效日期:2023.08.25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2号一一会员违规行为监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会员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工作,提高监管透明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责任人员(以下统称相关当事人)在开展经纪业务、保荐业务、承销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交易信息
2、管理、交易系统管理等的过程中,违反会员管理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行为。第三条本所对会员及相关当事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适用本指引。会员作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第四条本所对违规会员及相关当事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公正;(二)与违规行为的危害后果、市场影响等违规情节相适应;(三)综合考虑主观过错、配合监管等情况。第二章措施种类第五条本所可以视违规情节轻重,对会员单处或者并处下列自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示;(二)约见谈话;(三)书面警示;(四)限制交易;(五)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六
3、)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本所可以视违规情节轻重,对会员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纪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四)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五)取消交易权限;(六)取消会员资格;(七)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第六条本所可以视违规情节轻重,对相关当事人单处或者并处下列自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示;(二)约见谈话:(三)书面警示;(四)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本所可以视违规情节轻重,对相关当事人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纪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报请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四)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第七条本所可以根据监管和业务开展需要,对会员
4、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口头问询、谈话提醒,出具问询函、提醒函、监管工作函等工作措施。第三章违规情节第八条本所根据会员及相关当事人违规行为的危害后果、市场影响程度等,对其违规情节轻重进行认定。第九条违规行为不具有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且危害后果或者市场影响较小的,可以认定为违规情节较轻。第十条违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违规情节较重:(一)涉及金额较大或者占比较高;(二)涉及投资者数量较多或者引发较多投资者投诉;(三)导致投资者、发行人、上市公司等遭受较大损失;(四)因会员未报送或者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影响本所公布的交易相关业务信息的准确性,对本所或者其他相关主体造成较大不利
5、影响;(五)违反影响业务整体运作、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条款,且对本所或者其他相关主体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六)引发主流媒体负面报道;(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违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违规情节严重:(一)违规行为发生的次数多,频率高,且持续时间长;(二)涉及金额大或者占比高;(三)涉及投资者数量多或者引发大规模投资者投诉;(四)导致投资者、发行人、上市公司等遭受重大损失;(五)违反影响业务整体运作、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多项重要条款,且对本所或者其他相关主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六)直接导致本所证券或者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非正常停牌或者交易状态变更等;(七)影响本所
6、证券或者其衍生品种清算交收正常进行;(八)引发主流媒体长时间或者大量负面报道;(九)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理:(一)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导致违规;(二)初次违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在违规行为被发现前,积极主动采取纠正措施,并向本所或者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四)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加重处理:(一)存在主观故意;(二)牟取不正当利益;(三)经本所多次提示、警示仍然违规;(四)不配合监管;(五)未按要求自查,或者自查不全面、整改不彻底;(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曾因同类违规行为被本
7、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七)违规行为涉及市场高度关注或者交易价格、交易量明显异常的证券或者其衍生品种;(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措施适用第十四条本所根据会员及相关当事人违规情节轻重,综合酌情考量因素,确定对其适用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第十五条会员及相关当事人违规情节较轻的,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违规情节较轻,且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工作措施。违规情节较轻,但具有本指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约见谈话、书面警示(出具警示函、监管函)等自律监管措施。第十六条会员及相关当事人违规情节较重的,对其采取书面警示(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违规情节较重
8、,但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约见谈话、口头警示,或者工作措施。违规情节较重,且具有本指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出具监管函)、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第十七条会员及相关当事人违规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违规情节严重,但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出具警示函、监管函)、约见谈话、口头警示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工作措施。第十八条会员自营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等,出现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异常交易行为,可以对其采取限制交易的自律监管措施。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所以适当方式将对会员及相关当事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予以公开。第二十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程序及其他事宜,本指引未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其他交易参与人参与本所证券交易,违反本所业务规则有关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客户交易行为与适当性管理、证券交易信息管理、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等规定的,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适用本指引。第二十二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21年8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2号一一会员违规行为监管(深证会(2021)5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