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212-2015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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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T212-2015备案号J1991-2015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Standardforsupervisiononoperationofmunicipalsolidwasteincinerationplants2015)2T0发布2015-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StandardforsupervisiononoperationofmunicipalsolidwasteincinerationplantsCJJ/T212-2015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

2、15年10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StandardforsupervisiononoperationofmunicipalsolidwasteincinerationplantsCJJ/T212-2015关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环球印刷(北京)有限公司印刷兴开木:850X1168毫米1/32印张:1%字数:45千字2015年6月第一版2015年6月第一次印刷统一书号:15112-26415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IoOo37)本社网址

3、:http:WWW网上书店:httpvw.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212-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2月100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

4、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监管内容和方法:4.焚烧厂运行效果考核。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邮政编码:100120)。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北京市朝阳区循环经济产业园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创冠环保(中国)有限公司重庆三峰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杭州市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杭州新世纪能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5、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郭祥信徐文龙白良成王敬民翟力新张益刘晶昊吴剑卜亚明吴燕琦吴学龙吴选辉邵军龚佰勋刘思明杨桦赖剑波王柯张媛刘海威姜宗顺张龙余毅蹇瑞欢方朴李晖沈卓心白贤祥李祖伟余兵云松蒲志红吴立张星群彭孝容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聂永丰陶华施阳刘申伯魏金华吴文伟方建华缪磊夏明颜勃王革非目次1总则12基本规定23监管内容和方法41.1 1一般规定41.2 垃圾进厂车辆管理及垃圾计量的监管51.3 垃圾卸料储料环节的监管61.4 垃圾焚烧炉运行监管61.5 烟气净化系统的监管91.6 渗沥液处理监管131.7 安全管理131.8 运行数据和情况核填与记录144焚烧厂运行效果考核1

6、7附录A监管人员日常监管问题记录表22附录B月度监管报告内容要求23附录C年度监管报告内容要求27本标准用词说明29引用标准名录30附:条文说明31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BasicRequirements23 SupervisoryDetailsandMethod41.1 1GeneralRequirements41.2 SupervisiononthefeteVehiclesandWeighing51.3 SupervisiononUnloadingandStorageSystemoffcte61.4 SupcrvisionIncineratorOper

7、ating61.5 SupervisionOperatingofFlueGasTreatnentSystem91.6 SupcrvisionOperatingofIxjachatcTreatmentSystem131.7 SupendsiononSafetyfanagementofthePlant131.8 CheckingandRecordingofKeyOperationDataandConditions144EffectivenessAssessmentonOperationoftheIncineratiPlant17Appendix A DailyRecordTableofProble

8、msinIncinerationLinesforSupervisor22Appendix B ContentRequirementofMonthlySupervisiReport23Appendix C ContentRequirementofYearlySupervisionReport27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291.istofQuotedStandards30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31.o.为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焚烧厂)的运行过程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高运行水平,保障公众利益,制定本标准。1.

9、02本标准适用于对焚烧厂的运行监管。1.03对焚烧厂的运行监管全过程应遵循独立、公正、公开的原则。1.0.4焚烧厂的运行监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基本规定2.1 .1监管单位在实施焚烧厂监管前应制定监管方案,监管方案的编制应针对焚烧厂的实际情况,明确监管的工作目标,并应确定具体的监管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2.2 .2监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焚烧厂概况;2焚烧工艺特点及关键环节分析;3监管工作范围;4监管工作依据;5监管工作目标;6监管工作内容;7焚烧厂监管的组织形式;8焚烧厂监管的人员配备计划;9焚烧厂监管的人员岗位职责;10监管工作程序:11监管工

10、作方法及措施;12监管成本核算;13监管总结与考核。2.0.3监管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1现场监督检查:2发现问题,与焚烧厂运行方沟通确认,并按照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填写问题记录表:3提出整改建议;4运行方对整改建议有异议时,监管人员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并研究解决方案;5督促整改落实并复查;6进行月考核并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月度监管报告;7进行年度运行监管总结,并按照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监管报告。2.0.4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与垃圾焚烧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并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2.0.5焚烧厂运行监管岗位配置及其所需专业宜符合表2.0

11、.5的规定。表ZQ5焚烧厂运行监管岗位配及其所需专业要求监管岗位综合监管(包括垃圾计量、臭味控制、安全生产、废水废渣处理与厂内环境等)焚烧工况及垂要参数保障(包括垃圾焚烧系统遇节、炉温保障等)烟气净化系统、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工况所需专业知识环境工程/热能工程热能工程/工业炉/锅炉环境工程(大气污杂控制/通风除尘)/热能工程2.0.6各监管岗位人员进入焚烧厂现场应遵守现场各项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3监管内容和方法3.1 一般规定3.1.1 焚烧厂运行监管的范围应为所有焚烧线的设备和设施,包括进料系统、垃圾焚烧系统、燃烧空气与辅助燃烧系统、余热锅炉系统、控制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渗沏液

12、及灰渣输送处理系统。3.1.2 对焚烧厂运行的下列情况应实施重点监管:1垃圾进厂计量;2垃圾焚烧炉燃烧工况;3垃圾焚烧炉的启炉和停炉;4炉渣的取样和热灼减率检测;5烟气净化系统运行工况:6烟气净化中和剂、吸收剂和吸附剂消耗量;7焚烧工况参数、烟气及其他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8各重要监测与计量仪器的校验、标定及有效性检查;9渗沥液处理;10厂区臭味控制;11飞灰处理;12焚烧厂运行数据储存;13全厂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状况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3.1.3对焚烧厂的下列情况可实施一般性监管:1厂区总体环境:2卸料大厅环境;3焚烧生产线停产检修;4锅炉受热面清灰;5锅炉受热面管壁腐蚀程度检查;6汽轮发电机维

13、护检修:7焚烧厂发电上网电量。3.1.4 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应对焚烧线运行情况进行随机巡视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监管人员应及时向运行方提出,并应进行日常监管问题记录。监管人员日常监管问题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3.1.5 焚烧厂运行方应对监管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反馈,具备立即整改条件的应立即整改,不具备立即整改条件的,应向监管人员提交整改计划。对监管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有异议时,可向监管单位提出。1.1.2 进厂车辆Ira及垃圾计的监管1.1.3 监管人员应对垃圾进厂车辆管理及垃圾计量环节实施监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天的垃圾进厂计量记录资料应显示各车次的车辆编号和净载量,计量记录资料应

14、由现场监管人员审核、签字;2应建立进场垃圾车辆登记台账,记录各车辆的详细信息;详细信息应包括所属单位、车辆型号特点、载重、所运垃圾来源及性质等;3对新增或替换更新的日常垃圾运输车辆应及时补充至垃圾车辆登记台账中;4对未进入登记台账的进场垃圾车辆应重点检查、检验;5垃圾计量设备应根据有关规定定期校验、标定,校验、标定的有效期应标于设备明显位置;6垃圾计量设备发生故障期间,进厂垃圾量可按故障前最近时间每辆车计量的装载率估算,估算数据应经监管人员签字确认。1.1.4 监管人员应每天(运行日)检查垃圾进厂计量是否正常,正常的签字确认,不正常的应要求运行方整改并修正数据。1.1.5 监管人员每月应对垃圾计量记录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对计量误差不符合要求的应给予修正,并按修正后的垃圾进厂量签署结算单。3.3 垃圾卸料储料环节的监管3.3.1 对卸料大厅运行管理的监管应以臭味控制和安全操作为重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面应及时冲洗,并应及时排走冲洗水;2卸料大厅内的安全标识和设施应保持完好;3通风除臭系统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3.3.2 对垃圾储坑(池)运行管理的监管应以排风除臭和渗沥液导排为重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卸料门应保持密封良好,卸料完毕应及时关闭;2焚烧炉停运后垃圾储坑(池)排风除臭系统应及时投入使用,并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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