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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幼儿服药管理制度根据原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为确保幼儿在园用药安全,特制定“幼儿服药管理制度”。1、幼儿在出现轻微身体不适,经正规医院确诊排除传染性疾病、且无发烧、腹泻等症状,还可以参加幼儿园正常的一日活动的,家长可携带幼儿就诊的病历及处方上开出的标有“国药准字”的口服药来园,并进行登记。2、家长所带药品必须有完整的原包装,上面清楚的标明有效期,凡药品标签不清楚或变质过期的药品,保健医生有权拒绝给幼儿服用。幼儿园只接收家长带来的常见病治疗性药物,不接收保健滋补类、维生素类、中草药、没有明确标示的中成药、外用药、预防药及免疫制剂类药品。3、所带药品经保健医生审核药源、药量、药物配伍合理后,请家长在服药记录表上填写清楚幼儿班级、姓名、药品名称、服用剂量及注意事项。家长签名确认后由班级老师统一妥善保管并亲自按时到班级给小朋友服用。4、家长所带药品由保健医生统一登记接收,严禁家长将药物放在幼儿书包或衣物内,让幼儿自己服用。班级老师及幼儿园工作人员不得在园内未经保健医生同意擅自接收药品后转交或私自给幼儿喂药,否则引起幼儿服药后出现不良反应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