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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企合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校企合作是学校办学优良传统和办学特色及办学实力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校整体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是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与国(境)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第三条机构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就业办,其主要职责是:(一)协调校内各合作专业与企业的合作对接关系;(二)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三)
2、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四)负责对校内合作专业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五)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第二章合作第四条条件(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与我校办学专业、办学特色有直接的关联作用,能够起到提高学校办学实力,作为合作企业应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促进教学实习、提升科研水平,带动学校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或技术;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
3、产经营;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第五条审批(一)提出申请需要建立校企合作的相关部门在与意向合作单位建立正式合作关系前,需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二)审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校企合作企业进行初审后,提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部门职责进行相应审查。(三)批准校企合作项目审查后,提交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定通过,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代表学校签署校企合作协议后生效,以校企合作协议书作依据。第三章管理第六条日常管理每年对口联系部门应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将签订的校企合作协议上交校企
4、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第七条奖励及注意事项(一)奖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每学期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二)注意事项一定以学生为本,从学生的根本利益出发,坚决不做违背良心的事。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部门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有违法行为的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八条学校与国(境)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