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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结合顺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医政科负责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审核、报备及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检查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职责需要,符合检查频次,并有利于保护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合法权益。第五条执法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报备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不得随意变更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法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第六条除例行行政执法检查之外,涉及投诉举报等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实施的行政执法检查,以及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部署的专项检查和临时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向区政府法制办备案。第七条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统一编号的行政执法检查登记簿,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第八条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其正常经营活动,不得随意约见企业主要负责人,如需反馈检查情况,应当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九条接到投诉举报案件,需要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的,应当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十条分管领导应当定期对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检查登记簿进行审阅。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顺城区卫生健康局二O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