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职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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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职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管理,确保立项项目顺利实施和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根XX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施与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职业学院教改项目是指由学校组织审核并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改项目的立项、实施及管理,旨在鼓励学校广大教育工作者,围绕职业教育教学面临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研究或改革实践。第三条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包括中职生教育、高职生教育、高等继续教育以及教学管理等有关学校发展的各个方面,具体为:职业学校的办学思想与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模式、

2、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验、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信息化、教学质量保障、教学特色培育,学生素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第四条教改项目按研究选题价值和质量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一)重点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职业教育教学中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并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二)一般项目是指根据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局部需要而进行的研究,实践周期短,受益面相对较小的研究项目。第五条开展教改项目立项,旨在促进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加大教学投入,培育高水平的教学成果,不断提升职业教育质量。经

3、过评审确定立项的教改项目,将作为评选优秀教学成果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六条校级教改项目在项目组申请后,按单位申报、专家审核、择优立项、重点支持的原则,每两年申报一次。第七条申报教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项目选题要围绕职业教育发展尤其是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和热点,或重大、迫切的实际问题,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二)拟推荐项目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在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改革等方面有较高的应用价值。(三)项目前期论证充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四

4、)项目必须经过所在单位评审和推荐,且能提供推荐项目研究和实践的各种条件。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教改项目立项:(一)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励后,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重要突破的项目;(二)已获得各级相关学(协)会、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研究等立项的项目。第九条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限1人,主持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与管理工作;项目参与人原则上不超过4人、联合申报(指跨院(系)、处室的申报)项目参与人原则上不超过6人(均不包含主持人)。鼓励联合申报。第十条为保证教改项目研究的水平和质量,一般项目的主持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职业教育教学的在职专业技术

5、人员;重点项目的主持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从事职业教育教学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且承担过相关课题研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丰富的教学改革实践与管理经验,较强的责任感和组织能力;身体健康,并能保证充足的工作时间。第十一条申报教改项目时,主持人不能同时申报2项以上(含2项)教改项目,项目参与人参研教改项目不能超过2项。在教改项目通过结题和验收前,主持人和参与人员不能申报或参与新一轮教改项目。第十二条教改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接受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同题兼报等行为,经举报查实,即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对已立项的教改项目,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即给予批评教育、全校通报、取消立项资格或提请项目所在单位给予

6、行政处分等处理,且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负责或参与项目申报。第十三条项目申报、立项程序(一)学校发布教改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立项指南。(二)各单位负责组织教职员工申报,申报人要填写XX职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报书(以下简称立项申报书,附件1),立项申报书经所在单位评审、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连同汇总表格一并报送。不受理个人申报的项目。(三)申请项目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根据专家审核和推荐情况,择优立项,并正式公布;项目研究时间从学校正式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第十四条教改项目研究时限为2年,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一律不予延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研究时间的,项目主持人要在项目

7、结题前两个月向学校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单见附件2),待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且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延期项目的主持人1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新项目立项。第十五条根据专家审核情况,学校将择优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教改项目的申报。第三章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第十六条项目立项后,由所在单位指导项目主持人按计划实施。项目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研究与实践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对承担或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要与承担或参与同级科研项目的人员同等对待;对教学改革研究成绩突出的人员,所在单位应采取有效形式予以表彰和奖励。(一)学校对教改项目进行经费支持,鼓励有条件

8、的项目单位提供配套经费支持。(二)经费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各级审计。第十七条教改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教改实践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研究经费配套和使用情况等。第十八条教改项目一经立项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人员、变更研究计划。如项目研究人员因调离、健康及不可抗拒等因素不能履行职责时,方可申请调整。项目主持人应填写XX职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调整申请单(附件3),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学校审批;项目研究计划原则上不变,重点项目人员调整不超过2人,一般项目不超过

9、1人。对于调整后的项目,学校、所在单位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项目研究继续有序进行。第十九条项目主持人因工作调动、生病等原因不能继续研究,需要变更负责人的,由所在单位开具项目主持人变更证明,送学校审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变更项目主持人,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第二十条教改项目组织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教务处具体负责。各单位教改项目的管理工作在系部主管主任的领导下,由各单位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一)教务处的职责:根据上级及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制定学校教改项目的管理文件;制定学校教改研究中长期规划,发布项目立项指南;负责学校教改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组织校级教改项目的

10、结题与成果验收及鉴定。(二)承担单位职责:制定本单位教改项目管理细则;负责教改项目的立项和推荐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教改项目的年度检查与中期检查工作;负责教改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校级教改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三)项目主持人职责:负责教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进度安排;协调项目组内各成员的工作任务和进度;按时向学校提交项目的工作计划、方案、项目研究进度报告及最终成果报告。第四章项目结题、验收与成果鉴定第二十一条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填写XX职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以下简称结题验收报告,附件4),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立项申报书(复印件)、研究总结报告、成果附件及其它可以说明研究成

11、果的有关材料。第二十二条各项目应有反映研究成果的正式发表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具体要求如下:序号类型级别要求1校级一般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至少一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的项目优先结项)。2重点在核心期刊(教育教学类)发表至少一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第二十三条校级教改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由教务处组织评审与鉴定。专家组由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担任其中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专家不得少于1/3。第二十四条对初次结题审核不通过的项目,可暂缓结题,待项目组根据专家组的结题评审意见,完善相应材料后再次申请结题。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主持人3年内、项目参与人员1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新项目立项。第二十五条被

12、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一)未完成研究或实践计划;(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应用推广价值;(三)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四)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第二十六条项目结题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将限制个人申报、减少所在单位立项数量:(一)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二)经费使用不当;(三)项目无中期报告和阶段性成果;(四)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的。第五章成果应用与推广第二十七条教改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公开出版(发表时),XX职业学院必须是第一完成单位。第二十八条对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

13、学质量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成果,项目所在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项目成果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推广应用,并对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加以大力宣传,使教改项目发挥最大的效益。第二十九条学校将不定期对已结题的教改项目的成果进行汇编、召开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成果报告会、择优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促进优秀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的传播与应用。第六章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条教改项目经费按项目进行管理。(一)重点教改项目资助经费1万元;一般项目资助经费5千元。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二)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或者验收不通过者,追回资助经费,该项目主持人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第三十一条项目经费专款专用。项目主持人在学校的监督和财务的指导下,按计划、有关规定支配项目经费。第三十二条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材料费、办公用品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等与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相关的费用。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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