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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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前期专项经费)管理,建立前期专项经费滚动使用机制,规范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使用效益,加快推动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前期专项经费是指由省政府确定的省财政安排用于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第三条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是指水利项目建设前按有关规定应开展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批及相关工作。第四条前期专项经费在使用上坚持“

2、总额控制,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使用原则。第五条前期专项经费总规模3亿元,实行总额控制,即已分配下达前期经费和尚未分配前期经费(含清算收回资金,下同)的资金总量,保持3亿元规模不变,年度尚未分配下达的前期经费按要求编入省级财政下一年度预算。第六条经费管理职责省水利厅负责提出前期专项经费安排及清算收回建议,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审核前期专项经费安排及清算收回方案,下达及清算收回前期专项经费,提出前期专项经费绩效目标,开展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做好预算绩效信息公开,会同省发改委共同推进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前期专项经费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共同审核前期

3、专项经费安排及清算收回方案、下达及清算收回前期专项经费,组织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具体管理制度,对前期专项经费使用和绩效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省发改委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共同审核前期专项经费安排及清算收回方案、下达前期专项经费,会同省水利厅共同推进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市级水利部门负责提出辖区内前期专项经费申报建议,会同市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上报前期专项经费申报材料,负责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管理,做好绩效管理工作,会同市级发改部门共同推进辖区内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市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上报前期专项经费申报材料,分

4、解下达、审核拨付前期专项经费,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市级发改部门负责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共同审核、上报前期专项经费申报材料,会同市级水利部门共同推进辖区内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七条前期专项经费的使用投向:(一)重大蓄水工程、重点防洪防潮工程、重要水资源配置工程等大中型水利项目,以及重大水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二)列入国家规划的水利项目及其他重点水利项目。(一)项目规划、编制、勘察、设计、论证、研究试验、可行性研究、招投标代理、概预算审查、咨询评审等;(二)其他与前期工作相关的费用。第三章经费分配与下达第九条前期专项经费按以下程序申请:(一)项目责任单位填

5、写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申请表,向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前期专项经费申请,申请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所需前期经费总额的50乐并附上相关规划设计等合同文本及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发改部门,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项目责任单位所在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由设区市财政、发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并于每年6月30日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下一年度水利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申请报告O(三)在各地上报前期专项经费申请、省水利厅提出初步安排建议的基础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

6、情况,共同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前期专项经费安排意见,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共同下达资金。第十条前期专项经费一经安排下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责任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对前期专项经费进行严格管理和核算。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对已批准建设项目的前期经费应列入项目投资概算,按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第十一条因项目责任单位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须对前期专项经第十二条前期专项经费的拨付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前期专项经费支出预算、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前期工作合同等要求拨付资金。(二)对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第四章经费收回与管理

7、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将收回已安排的前期专项经费:(一)已开工项目;(二)经有关市、县(区)水利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上报,当年度确实无法推进、停止前期工作的项目;(三)自前期专项经费指标下达之日起,原则上超过三年未开工的项目;(四)未专款专用,截留、挤占、挪用前期专项经费;(五)虚报套取前期专项经费;(六)其他经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共同确定收回的项目。第十四条每年3月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按以下程序对已下达的前期经费开展清算工作:(一)根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相关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并确定前期专项经费收回意见。(二)每年6月底前,

8、省财政厅通过扣减项目所在市县相应预算指标的方式第十五条各有关市、县(区)水利、发改、财政部门应于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及确实无法推进、停止前期工作的项目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第五章绩效管理与检查监督第十六条市、县(区)水利部门、发改部门应当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按照有关建设规定程序,加快项目实施。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加快拨付进度,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第十七条市、县(区)水利、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按要求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要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做

9、好评价结果运用。第十八条各级财政、发改、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前期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前期专项经费或前期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单位或相关个人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存在违规的单位,原则上2年内不受理申报项目,并将项目单位和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修订,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附件: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申请表(单独装订)附件下载:闽水(202

10、3)33号附件.doc表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财政厅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8月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申请表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单位联系电话建设单位联系电话设计单位联系电话项目总投资(亿元)设计阶段设计合同编号设计合同金额(万元)申请前期经费金额(万元)项目简介前期经费配套意见本阶段前期工作内容本阶段工作计划安排(包括阶段性成果提交时间)项目所在县水利局审查意见(单位印章)年月日项目所在县财政局审查意见(单位印章)年月日项目所在县发改局审查意见(单位印章)年月日设区市水利局审核意见(单位印章)年月日设区市财政局审核意见(单位印章)年月日设区市发改委审核意见(单位印章)年月

11、日备注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近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联文出台了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前期经费管理办法)(闽水202333号),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231号),安排资金总规模3亿元的专项经费用于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对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2017年,经省政府同意,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联合印发了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闽水201712号)。自2011年设立省

12、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以来,共滚动使用8批次5.06亿元,安排省级重点项目148个,有力保障了我省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助推白漱、霍口、“一闸三线”等一大批重点项目开工建设,得到了基层水利部门的一致好评。为进一步规范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使用效益,同时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二、目标任务(一)优化结构顺序。按照“总则、使用范围、经费分配与下达、经费回收与管理、绩效管理与检查监督、附则”等六章的顺序进行调整,进一步优化整体结构,更加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二)明确规模不变。为确保前期专项经费总规模3亿元保持不变,不会因项目无法实施核销后造成总

13、规模减少,将确实无法获批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的前期经费纳入可以收回的情形,不进行经费核销并核减前期专项经费总规模。(三)简化下达流程。鉴于前期经费是总额控制并通过滚动方式由项目业主用于推进前期工作,且开工后即收回,经费总规模不变,为加快经费下达进度,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共同提出安排意见,联合下达资金。(四)完善管理职责。在原来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增加了省市县各级水利、财政、发改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五)增加绩效管理。按绩效管理要求,增加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组织预算绩效评价等内容,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修订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二)福建省省级财政

1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财绩2019)2号)(四)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930号)四、主要内容前期经费管理办法征求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厅机关业务处室等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通过了合法性审查。主要内容如下:(一)第一章总则。共六条(第一至第六条),主要是明确了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编制的依据、前期专项经费和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概念、前期专项经费使用原则和总规模要求,各级水利、财政、发改部门的管理职责。(二)第二章使用范围。共二条(第七至第八条),主要是明确了

15、前期专项经费的使用和支出范围。(三)第三章经费分配与下达。共四条(第九至第十二条),主要是明确了前期专项经费申请程序、管理、核算、调整以及拨付使用要求。(四)第四章经费收回与管理。共三条(第十三至第十五条),主要是明确了前期专项经费收回的具体情形、清算收回程序及使用情况报告等。(五)第五章绩效管理与检查监督。共四条(第十六至第十九条),主要是明确了各级水利、财政、发改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六)第六章附则。共二条(第二十至第二十一条),主要是明确了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解释权、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五、施行日期前期经费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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