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安全生产法》安全教育和培训法律责任分析(2023年).docx

上传人:p** 文档编号:473973 上传时间:2023-09-11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5.4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详解《安全生产法》安全教育和培训法律责任分析(2023年).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详解《安全生产法》安全教育和培训法律责任分析(2023年).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详解《安全生产法》安全教育和培训法律责任分析(2023年).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详解《安全生产法》安全教育和培训法律责任分析(2023年).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详解《安全生产法》安全教育和培训法律责任分析(2023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详解《安全生产法》安全教育和培训法律责任分析(2023年).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详解安全生产法安全教育和培训法律责任分析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有关不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责相应法律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责的法律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责的法律责任。现行2021年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其中一项职责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七项职责之一,其中包括未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将受到给予以下法律责任的追究(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1、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

2、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由于未履行其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由于以上原因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规定,由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七项职责之一,其中包括未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等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如下规定处以罚

3、款(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单位有关机构及其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关职责的法律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有关机构及其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关职责的法律责任。是生产经营单位有关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责,是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关职责的要求不仅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

4、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责。如现行2021年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七项职责,其中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责是“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内容实际含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组织还是参与,是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中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中有关计划和组织实施要求决定的,或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是其他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或组织或参与或两者交替进行,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际确定,包括如实记录安

5、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要求,均有组织或参与的具体要求确定。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关职责的要求既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其他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有关机构职责的履行当然是本机构负责人或称其他负责人。(一)明确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关职责,相应的不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关职责的法律责任。现行2021年版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其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包括“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职责要求,未履行这些职责将给予以下法律责任的

6、追究:1、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有关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现行2021年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针对劳务派遣者和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出了要求,提出了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和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求。并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上岗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提出了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7、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以及第三十条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等要求。2、如果未按照这些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能确保具备安全能力准予上岗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提出了“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规定。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等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责的同时,提出了不履行这些法定职责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具体处罚条款,而且所有的处罚条款中只要发现违法行为,均是规定了1万元及以上的罚款规定,不再是“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才进行处罚的规定。由此看出,在违法安全生产法律上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人力资源 > 咨询培训

copyright@ 2008-2023 1wenmi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1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