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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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

2、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本单位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落

3、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八)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

4、题。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履行下列职责:(-)组织分管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二)组织分管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分管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有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生产、设备、技术、经营、资产、财务、人事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四)组织落实分管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分管领域的安全

5、风险进行管控,并监督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五)组织落实分管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演练,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应急救援,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第八条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对职责或者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监督责任,但不替代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与自身规模、风险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安

6、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杳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A)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九)督促设施、设备管理者和使用者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验、

7、检查;(十)督促从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十一)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和安全生产情况。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职能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严格执行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如实记录;(四)组织或者参与业务范围内的危险源辨识和评估,落实业务范围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五)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接受

8、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二)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目标绩效管理;(二)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信息化,安全生产适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管理;(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9、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管理;(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班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六)下级单位、分包单位、外包工程、外来队伍、外协人员等相关方安全管理;(七)设备设施、危险物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A)施工和检维修、危险作业管理;(九)警示标志、监测预警以及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等情况进行编制;(二)覆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三)明确安全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四)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10、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五)确保从业人员参与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制修订工作。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资金和应急物资投入保障责任:(-)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二)安全生产资金用于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应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急救援演练、事故救援等,不得挪作他用;(三)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四)根据本单位可能

11、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技术投入保障责任:(-)明确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二)采用本质安全、性能可靠、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设备和生产工艺,使用安全、环保的生产原材料;(三)及时替换工艺技术水平相对低下、工人劳动强度偏高、操作人员数量偏多的危险岗位,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四)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对设备能量和危险有害物质进行屏蔽或者隔离;(五)采用新工艺、新技

12、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六)利用数字技术提升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水平;(七)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员工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从业人员安全保障责任:(-)将劳动合同制员工、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中等职业学校以及高等学校的实习学生等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三)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

13、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四)严格控制危险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六)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检蛰、佩戴、使用,如实记录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不得超过规定使用期限,不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七

14、)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情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紧急撤离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合法权益;(八)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二)对新招用人员、换岗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再返岗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和学时,符合法律、法规

15、、规章的规定;(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责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不得违反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二)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确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用途,不得使用违法建(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设施;(四)不得违反规定存放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五)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时,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设计规范,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安全设施的设计不得随意降低安全设施的标准;(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三)项目设计需按照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在报批时,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设施设计需按照规定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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