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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亮证执法制度为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由贵上级相关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第二条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二)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三)熟悉和掌握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实施执法行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离原执法部门的,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并送交发证机关注销。行政执法证遗失,应当声明作废,由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五条持证人执行职务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涂改、转借证件,越权使用证件以及利用证件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我局及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接受教育,直至上报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