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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虚假经营主体登记实施办法(试行起草说明为规范撤销经营主体虚假登记行为,切实维护经营主体登记权威性和“放管服”改革成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虚假经营主体登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实施办法制定的必要性近年来,因经营主体虚假登记引发的登记争议时有发生,既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又对受虚假登记影响的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了较大困扰。特别是“被股东”“被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如不及时处理还有可能导致相关利害关系人身负债务并因此受限。为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6月28日发布了市场监管
2、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对撤销冒名登记相关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同时,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就撤销登记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便于实践工作中更好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较大范围化解被虚假登记群众的困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二、实施办法起草依据和过程1 .起草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2 .起草过程根据工作安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3、处于2021年2月启动实施办法起草工作。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多次会同市局法规处、信用处、执法总队等业务处室,就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协商、研究,并广泛听取了相关区市场监管局的意见建议。同时,结合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上位法中关于“撤销登记”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规范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经多轮修订后完成实施办法的草拟工作。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实施办法分为总则、申请与受理、调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协同监管、附则共六章,二十九条。1 .第一张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五条),就撤销虚假登记工作的适用范围、管辖原则等方面进行了规定;2
4、.第二章申请与受理部分(第六条至第八条),就撤销虚假登记申请的提出、申请材料的内容,以及受理的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3 .第三章调查与决定部分(第九条至第十六条),就撤销虚假登记调查取证的流程、信息公示、中止调查、当事人权利的保障、撤销登记、部分撤销登记,以及不予撤销登记的情形等方面进行了规定;4 .第四章送达与执行部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对撤销登记决定的送达、撤销登记决定的执行、撤销登记决定作出后营业执照的管理,以及撤销登记档案的归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5 .第五章协同监管部分(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对撤销登记决定作出后相关经营主体和人员的信用惩戒,以及限制性措施的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6 .第六章附则部分(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对撤销虚假登记的调查处理时限、参照执行的情形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四、下一步工作下一步,将根据修改意见,继续完善实施办法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开展实施办法发布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