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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根据泸州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泸市科人规(2023)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和人才局”)批准立项,获得泸州市科技计划资金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项目中期管理指项目从立项到验收期间,为保证项目按任务书的规定执行,取得预期成果并达到绩效目标,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包括对项目的中期评估、项目事项变更(调整)等。第四条项目推荐单位协助市科技和人才局开展项目中期管理工作。市科技和人才局可委托项目推荐单位开
2、展项目中期管理工作。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中期管理工作。第五条项目推荐单位参与项目过程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监督经费的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任务书的各项约定,制定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明确各项研究任务的具体落实方案和时间进度,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等;对1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条项目中期评估。对项目执行期三年及以上、且财政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开展中期评估。原则上在执行期过半后,市科技和人才局或市科技和人才局委托推荐单位
3、应在3个月内通过会议评估或现场评估方式,组织开展中期评估。项目中期评估以任务书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资金到位、落实与使用情况。市级科技经费、项目自筹经费等是否按任务计划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合理,是否符合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二)计划进度推进情况。项目按任务计划进度安排的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三)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完成情况。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质量指标完成情况,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等相关情况。(四)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当年和累计产值完成情况;项目产品销售收入、利润和缴税等完成情况。(五)社会指标完成情况。环保及节能减排情况;人才培养和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情况。(六)项目组织及管理
4、情况。(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项目管理科室可结合项目实际,提出中期评估的具体内容;根据中期评估情况,提出项目“继续执行”、“停止执行”等建议处理意见。“停止执行”的项目由项目管理科室按照项目管理规定进2行处置(终止或撤销)。市科技和人才局对项目开展的中期评估应建立台账,并形成项目中期评估报告,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中期评估情况可作为项目单位今后申报项目的审核参考。第七条项目事项变更(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延期项目按批准延期后的时间),确需变更以下事项的,按程序申请调整。(一)变更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
5、等重大调整事项,由牵头单位书面申请,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和人才局同意后调整。项目执行期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人才类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二)变更合作单位,由项目牵头单位自主调整。(三)变更项目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调整后,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需报市科技和人才局同意的项目事项变更(调整)在泸州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一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平台”)上填报申请,并报送盖章后的纸质材料。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自主调整事项自存相关纸质资料,在项目管理平台上传扫描件。第八条项目执行期间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
6、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项目牵头单位、推荐单位须及时向市科技和人才3局书面报告。第九条项目实施绩效情况报告。项目牵头单位按规定报送项目实施绩效情况,项目实施绩效情况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已取得成效、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项目推荐单位应按要求审核和汇总归口项目实施绩效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科技和人才局。第十条项目牵头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第十一条在项目中期管理过程中,市科技和人才局应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和评价,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牵头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划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和人才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