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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高新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产业第一”的部署要求,鼓励和支持高新区旅游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扩大宣传影响力、引进重大项目落地、打造特色品牌,推动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珠海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一、适用对象本措施适用于商事登记住所、税务征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在珠海高新区唐家湾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相关旅游产业(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名录)的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部分条款注明“区内外”,可不限定注册地在高新区内。二、扶持措施(一)支持旅游宣传营销。1.支持为宣传高新区旅游形象、旅游
2、资源、旅游产品、旅游线路等开展旅游资讯网络宣传、户外旅游资讯广告、新闻媒体平台宣传等(事前经高新区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巩固和发展高新区区旅游市场,拓展境内外旅游市场,包括组织参加国家、省旅游部门主办的,或纳入珠海市旅游推广计划的各类宣传推介活动。根据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项目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2在高新区内策划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活动(事前经区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同意),按照活动实际总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在高新区举办层级高、规模大、特色鲜明的活动,或者定的主题活动,视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影响力,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补
3、贴。3 .区内外旅行社开发高新区特色旅游线路产品(事前经区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同意),游览2个(含)以上高新区景区景点并在高新区内酒店住宿过夜,年度内组织3000人次(含)以上的,按照20元/人次给予旅行社奖励。单个旅行社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4 .鼓励旅游特色商品开发。支持研发设计具有高新区特色的旅游商品,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商品荣誉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单个商品销售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经营满一年(年度内正常开放经营不少于300日),年营业额不低于50万元(营业额核定以税票为准),主要销售高新区特色文创产品、手信特产、旅游纪念品的高新区旅游商品专卖店(区
4、),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二)支持旅游项目建设。1 .扶持旅游重大项目。支持重大新建项目或省政府、市政府、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优质旅游项目奖励。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对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重大旅游项目,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按一定比例、一定额度予以补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利息额的50%o项目贷款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上不超过5年(含5年),单个项目贴息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2 .支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高新区公共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标识系统、智慧旅游系统等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并经相应的
5、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建设经费给予一次性补贴。经费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建设经费的30%,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3 .扶持特色旅游项目。对与区管委会、唐家湾镇、区旅游主管部门等合作建设的特色旅游项目,为区管委会、唐家湾镇、区旅游主管部门推进的相关特色旅游项目提供用地、资金和其他相关资源等方面支持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专项补贴。鼓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旅游建设和发展,经区管委会、唐家湾镇政府、区或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审定开展的乡村旅游建设发展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专项补贴。4 .鼓励开发夜游项目。鼓励以地域特色为核心,创新发展夜演、夜读、夜游、夜展、夜购、夜宴、夜市、
6、夜宿等业态,打造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旅游景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等类型的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三)支持旅游企业创优升级。1.景区酒店类。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4A、3A级旅游景区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获评5星级、4星级酒店以及国家级、省级旅游品牌等级称号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新获评国家5A级旅游景区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500万元;新获评国家4A级旅游景区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200万元;新获评国家3A级旅游景区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100万元;新获
7、评5星级酒店以及国家级旅游品牌等级称号的,奖励200万元;新获评4星级酒店以及省级旅游品牌等级称号的,奖励100万元;对引进全球酒店集团100强(以酒店业权威杂志HOTELS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的国际著名饭店集团高端品牌,建成并开业后,根据酒店投资规模、引进品牌档次等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2 .旅行社类。对新获评“全国百强旅行社”和“广东省旅行社百强社”的区内旅行社,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3 .创优评级奖励。主要用于奖励荣获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组织评选的各类荣誉。对新获得国家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奖励50万
8、元;对新获得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旅游风情小镇、文化和旅游特色村,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认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旅游风情小镇、文化和旅游特色村,奖励10万元;对市级及以上其他行政部门、旅游行业协会认定的旅游类荣誉,一次性奖励3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原则奖励。4 .鼓励备案登记的民宿提质升级。对于参与民宿等级荣誉评定,新获评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等级的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其他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的民宿,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民宿装修改造、环
9、境提升、服务设施建设、宣传标识建设、管理队伍建设和培训I、旅游活动举办等方面。对于按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为提升民宿服务品质而开展的配套服务设施改造并经相应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改造经费的30%,总额不超过20万元。5 .推动旅行社、景区景点等旅游企业升规纳统。对年营业收入规模达到IOoO万的旅游企业可申请纳统,成功纳统后第一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0%及以上,奖励5万元;成功纳统后第一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0%及以上,奖励10万元。该奖励仅针对首次纳统企业。三、工作程序(一)以事后奖励和贴息为主,经申报、评审、审批等程序进行经费拨付。申报工作由区旅游主管部门每年年
10、中启动集中受理。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申报单位,以区旅游主管部门每年所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提出扶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提交原件查验)。(二)申报评审方式。1.各申报主体在申报指南发布后按要求向区旅游主管部门申报。2 .区旅游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并征求市场监管、统计、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关于申报主体在经营、纳税、用工等方面的守法情况的意见后,委托第三方组织有关专家和旅游主管部门人员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3 .根据评审意见,区旅游主管部门行文报区管委会审批。4 .根据区管委会审批意见,将拟扶持的项目在区政府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
11、均可向区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同时需提供明确的异议理由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否则视为异议不成立。被提出异议的申报单位,有权对异议进行申辩或发表意见。区旅游主管部门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5 .公示结束后,确定扶持金额。所需经费由区旅游主管部门列入次年预算经费及在市下拨的与扶持项目相关的旅游发展奖励资金中解决。(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1 .由区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已经列入高新区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或奖励的项目。2 .申报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2年。3,申报单位有偷税漏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4 .申报项目具有知识产权争议。5 .申报项目处于诉讼期内。6 .申报项目存在安全生
12、产、疫情防控等方面问题或其他方面负面问题的。7 .其他按有关法规、政策、文件等规定不宜给予扶持的单位和项目。(四)同一单位不同项目符合本措施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分别享受。扶持措施与高新区现行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时,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已享受扶持经费的单位,在以后年度再获评同类型较高级别称号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按较高级别的扶持标准补足差额。四、监督管理(一)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扶持经费申请、编制经费分配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跟踪管理和验收结项、办理经费拨付、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宣传、发改财政、统计、市场监管、科技产业、商务、农村农业、自
13、然资源、城乡建设、镇等相关部门共同协助和配合。(二)申报单位收到旅游奖励扶持经费后,应按照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挪作他用,并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区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经费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经费申报单位要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经费分配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三)扶持措施实行黑名单制度,申报单位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除追缴已拨付的扶持经费外,将申报单位列入黑名单,取消享受扶持措施的资格,同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M恻(一)政府以委托代建、委托实施、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的旅游发展相关工作,按照政府投资、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进行。(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