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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福建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优化法律援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因经济困难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诉讼或非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与代理等形式法律援助的,适用本办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及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不适用本办法。申请人不愿承诺或因虚假承诺被列入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失信名单的,不适用本办法,应当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第三条【告知】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告知(或网上明示)申请人虚假承诺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提供需填写和签署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
2、状况说明及诚信承诺书。第四条【说明】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及诚信承诺书,说明本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状况等情况。现场办理的申请人无书写或阅读能力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可按照其陈述代为填写,宣读承诺事项并备注。第五条【诚信承诺】申请人应当阅知承诺书内容,对填写内容真实性、接受核查监督以及虚假承诺法律后果等作出承诺,在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及诚信承诺书上签名、捺印。承诺书一般由申请人本人签署,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近亲属代为申请、签署的,其应当提交与申请人之间有代理权的证明材料。第六条【审查决定】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等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
3、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第七条【核查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要有明确的理由和线索。法律援助机构接到实名举报或法律援助人员反馈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可能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线索等,应当通过平台核查、实地调查、发函协查等方式对线索真实性进行核查。第八条【信用管理】法律援助机构发现受援人虚假承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尚未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不予法律援助;已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终止法律援助。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理。要依托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失信名单。虚假承诺的信息计入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失信名单,自虚假承诺之日起满五年的,应当予以删除。第九条【卷宗管理】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及诚信承诺书以及核查的情况,作为法律援助案卷材料一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