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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销社议事决策规则党委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党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党委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
2、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自己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党委会议决定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通报。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党委会议须按照以下程序决策:(一)议题确定和预告。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确定会议议题;会议议题应提前通知党委成员。(二)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会议议题确定后,分管的党委成员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准备好意见。对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要在会前深入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
3、。提出的方案应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三)酝酿讨论。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要围绕议题发言,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发言要简明扼要。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书记末位发言制。(四)形成决议。党委会议要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决定、决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讨论时如意见发生原则性分岐,除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议,应进一步调查、酝酿或向上级报告请示。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党委成员和各委办要分工负责,坚决执行,抓好落实。党委成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委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党委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党委会议的内容,除经党委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