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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市场监管局探索市场主体除名制度工作方案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主体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构建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为不断畅通市场主体退出通道,进一步释放市场资源,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市场主体,探索出一条有温度、有回路的退出新路径,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新渠道,着力营造“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良性市场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二、工作任务(一)梳理名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市场主体进行梳理,对经审查符合除名条件
2、的,纳入拟除名名单。(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7月30日前)(二)除名告知。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除名建议经批准后,市场监管部门将拟作出除名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后果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告知拟被除名市场主体。(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3年8月31日前)(三)异议处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或除名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市场主体已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歇业备案、注销登记、恢复纳税申报的,从拟除名名单中剔除。拟被除名市场主体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采纳。(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3、,责任单位: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9月30日前)(四)作出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或除名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拟被除名市场主体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或者在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除名决定。(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3年10月31日前)(五)决定执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除名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中将被除名市场主体标记为“除名”状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场监管局牵头探索市场主体除名制度试点工作,推进构建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县税务局负责梳理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市场主体名单。(二)加强技术保障。积极对接省市场监管局推进市场主体异常名录平台录入和共享。(三)加强宣传推广。对探索市场主体除名试点工作及相关措施,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