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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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8)X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XX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金规2018)X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

2、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金规2020)X号)、财政部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财金2022)6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第三条本方案所称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既包括

3、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包括有意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遵守本方案相关规定并与人社、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签订协议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第四条本方案所称创业担保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专项基金。第五条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按照“政策明确、公开透明、银行申请、据实结算、预算管理、绩效考核、权责对等、各尽其责”原则进行管理。第二章创业担保贷款对象、额度、利率和期限第六条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包括个人和小微企业。(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1

4、.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2.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2.小微企业12个月内新

5、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4.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合伙创业或小微企业执行。第七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按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1倍确定贴息贷款额度(上限为300万元)。对小微企业12个月内新招用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第八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并结合贷款风险分担情况合理

6、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在贷款合同中载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150BPo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具体利率水平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第九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在上述政策规定贴息期内,个人或小微企业分次取得创业担保贷款且单次额度均在限额内的,可连续计算贴息,视为享受一次政策。对还款积极、无不良记录、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

7、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第三章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和审核第十条申请流程及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按照“借款人(含个人和小微企业,下同)依规定申请、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创业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增信、经办银行按职责尽职调查并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经办银行可自行或委托或联合担保机构对创业担保贷款进行尽职调查。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在提交贷款申请时,应没有未清偿金融信贷、欠税、法院裁决、失信被执行人、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资料,对经办银

8、行、担保机构等开展尽职调查应积极配合。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政策,借款人不得多头重复享受贴息政策。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同一笔贷款只享受一次贴息等要求应作出书面承诺函,并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由创业所在地(营业执照登记地)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人社部门既可直接受理,也可接受创业就业所在地社区(或乡镇街道)、村委会、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涉农金融服务工作站、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推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创业担保贷款”网办系统(即“1300”网办平台)上申报审核。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务,实行人社部门审核借款人资格、

9、担保机构尽职调查、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多审合一”,避免重复提交材料。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个人:居民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就业创业证等资料以及XX省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和4张一寸彩照,除此之外,不同身份类别的申请人还须提供以下资料: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中失业登记所在页码的复印件;2,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

10、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所在页码的复印件(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3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4 .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文书原件及复印件;5 .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的复印件;6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政府批文复印件;7 .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原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的工资表、或工资银行流水凭据、或社会保险凭据、或解除劳动合同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8 .网络商户提供网络注册截图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9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贫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10 .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就业创业证中就业登记所在页码的复印件。合

11、伙经营的除按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的资料外,还须提供股东身份信息及身份类别相关资料。(二)小微企业:XX省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小微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以及身份类别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与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以及新招用人员花名册和现有在职职工花名册、社保缴费凭证等。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工作,以上资料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不需借款人提供,审核资料留存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查。

12、借款人应对所提供资格凭证负责,对虚报、冒领财政贴息的将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人社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第十一条中所述推荐机构和申请人。对经审查认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申请人可自由选择(或委托人社部门选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办理贴息贷款事宜。第十三条积极探索创业担保贷款增信方式。创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加强风险管理,按职责做好尽职调查,充分发挥其担保增信作用,并尽量简化担保手续。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对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符合条件且信用等级优良的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

13、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第十四条创业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并加注后缀,封闭运行,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探索建立结合本市实际的创业担保基金的代偿、追偿、核销和奖补机制。探索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列入市政府一般公共预算中,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第十五条经办银行要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严格贷前审核,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

14、的,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需增信的,交由担保机构等相关金融机构按规定提供增信后,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向借款申请人反馈并说明原因,并告知人社部门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到期贷款由经办银行催收。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增信的贷款,逾期3个月仍未偿还的,将逾期信息上传到借款人征信报告后,方可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按担保责任代偿。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增信的,按照其与经办银行协商的风险承担责任确定代偿比例。第四章贴息标准和资金预算管理第十六条贴息标准。个人和小微

15、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第十七条贴息资金分担比例。贴息资金由中央、省、市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个人贴息资金的分担比例为中央50%、省级25%、市级25%,小微企业贴息资金的分担比例为中央50%、省级25%、市级25%。第十八条贴息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银行的申请以及贴息资金上年实际使用情况,合理测算年度所需贴息资金,并按规定分担比例列入一般公共预算。中央、省财政下拨的贴息资金、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第五章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第十九条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汇总资

16、料按季申报,财政部门按季进行程序性审核预拨付,按年度据实结算。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于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市财政按程序性审核无误后7个工作日内预拨付贴息资金。(一)经办银行申报贴息资金,应向财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1.贴息资金申请文件(或申请报告),以及对借款人创业就业项目、创业就业贷款等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承诺或审核意见;2 .计息清单;3 .贴息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小微企业应同时提供职工名单;4 .人社部门认证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审核文件;5 .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留存经办银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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