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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乡人员在X就业创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返乡创业支持力度,推动返乡创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各类返乡人员更好在X就业创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返乡人员是指:(1)在外地就业、创业、就学等达6个月及以上,返回原户籍所在县(市、区)范围内(中心城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范围)的人员;(2)退役军人。第三条企业招用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第四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创业的,按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Ll倍确定贴息贷款额度(上限为300万元)。第五条各类5年内返乡创业人员,在X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且在省内未享受过此项补贴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第六条返乡人员在我市首次开办农村电商村级服务站,正常经营1年以上、带动就业2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电商创业补贴。第七条返乡人员在我市首次创办企业(含农村合作社),并取得营业执照的项目,经评审可给予2-20万元的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