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楼宇产业园重点培育和认定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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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楼宇产业园重点培育和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支持和规范我市楼宇产业园建设和发展,培育打造一批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社会经济效应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楼宇产业园,为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生产活动空间和优质高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楼宇产业园是指有效利用楼宇型建筑打造的为中小微企业的创设、发展提供生产经营场地、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集聚发展载体,具有土地利用集约化、企业

2、集聚化、产业集群化、服务集中化的特征。第三条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负责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纳入和市级楼宇产业园认定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和市级楼宇产业园的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和市级楼宇产业园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请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全市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二)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产业定位应属于我市工业支柱产业或现代服务业,已制定楼宇产业园建设发展规划和企业入驻、退出规则。(三)新建或利用闲置的楼宇总建筑面积应在2万

3、平方米以上,并具有楼宇产业园运营的配套设施。(四)楼宇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设(或已规划建设)为入驻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并落实场地、机构、人员保障。(五)楼宇产业园所在区县政府支持楼宇产业园的建设和发展。(六)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定和要求。第六条申请市级楼宇产业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全市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二)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产业定位应属于我市工业支柱产业或现代服务业,已制定楼宇产业园建设发展规划和企业入驻、退出规则。(三)新建或利用闲置的楼宇总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并配备楼宇产业园运营的配套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自用和

4、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超过楼宇总建筑面积的20%o(四)符合产业定位的入驻企业不少于5家,符合产业定位的入驻企业使用的建筑面积占楼宇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五)楼宇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建成为入驻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服务功能和服务人员,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六)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定和要求。第三章申报材料第七条申请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或市级楼宇产业园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园区的基本情况(用地性质、建筑结构、面积、产业定位、建设规划、配套设施等)、园区运营管理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服

5、务开展情况、经济社会效益(入驻企业数量、就业人员、园区产值等)以及下一步发展规划;(二)楼宇产业园申请表;(三)运营管理机构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四)运营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和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五)入驻企业情况;(六)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九)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八条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的纳入和市级楼宇产业园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楼宇产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二)推荐。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

6、条件和要求签署推荐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委。(三)审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申报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公示。将拟纳入重点培育的楼宇产业园或拟认定的市级楼宇产业园名单进行公示。(五)结果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委发布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和认定的楼宇产业园名单,并按照重庆市+字号+楼宇产业园规范楼宇产业园名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市经济信息委对纳入重点培育的楼宇产业园和经认定的市级楼宇产业园实行动态管理。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培育期为三年,三年培育期内未申请认定为市级楼宇产园或经申请但未达到市级楼宇产园认定条件的,自动退出市级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名单,并不

7、得再次申报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市级楼宇产业园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济信息委将其移除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名单或撤销市级楼宇产业园称号:(1)以弄虚作假方式纳入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或获得市级楼宇产业园称号的;(2)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3)经核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市经济信息委对拟移除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名单或撤销市级楼宇产业园称号的,书面告知运营单位,听取相关陈述和申辩。被移除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名单或撤销市级楼宇产业园称号的运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或市级楼宇产业园。第十一条培育期或有效期内的楼宇产业园,若其

8、运营机构仅发生名称、注册地变更,不涉及与重点培育或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楼宇产业园空间位置发生变化等),可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佐证材料。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意见,报送市经济信息委核准。第十二条楼宇产业园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集聚服务资源,增强服务能力,优化发展环境,为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条件,促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创新发展。符合条件的市级楼宇产业园,可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第十三条建立楼宇产业园运行数据定期报表制度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分析研判

9、全市楼宇产业园的运营发展状况。楼宇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楼宇产业园运行数据。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施行,原关于印发重庆市楼宇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中小企2015155号)同时作废。本办法实施前已纳入重点培育的楼宇产业园和已认定的市级市级楼宇产业园,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申请类型重庆市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重庆市楼宇产业园楼宇产业园名称详细地址用地性质产业定位楼宇产业园基本情况占地面积(亩)总建筑面积已建成建筑面积入驻企业已使用建筑面积公共服务场地建筑面积运营机构自用建筑面积园区经济社会效益园区入驻企业数就业人数上

10、年度产值/营业收入上年度上缴税金运营管理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公共服务平台是否建成并运营已规划已建成已建成并运营服务平台面积专职服务人员数量运营管理机构(盖章):单位:人、万元、平方米、家楼宇产业申请表具备的服务功能基本服务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政务代理口投融资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市场营销管理咨询专业服务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盖章)注:1.入驻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登记的住所在园区四至界限内,并在园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2 .基本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服务;3 .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

11、、会计、专审计、评估等服务。楼宇产业园入驻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入驻时间营业收入(万元)从业人数(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接受服务内容运营管理机构服务人员名单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职称主要工作楼宇产业园变更申请表运营单位名称楼宇产业园名称运营单位名称变更变更前变更后运营单位注册地变更变更前变更后联系人联系电话企业更名原因(限100字内)我单位承诺:申请的楼宇产业园变更,不涉及与重点培育或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楼宇产业园空间位置等),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法人代表签字:申请企业(盖章):年月日楼宇产业园运营单位变更申请佐证材料(供参考)一、自

12、纳入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或认定为市级楼宇产业园以来所有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含名称、地址、组织形式(股权转让、股东更换、法人代表更换等)、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等相关佐证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二、运营单位简单变更前后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三、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佐证材料。重庆市楼宇产业园重点培育和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014年,按照市委市政府盘活闲置工业厂房、商务楼宇、写字楼和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低租金的生产活动空间的工作要求,原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在

13、广泛调研和协调财政、国土、规划等市级部门的基础上,创新性开展了楼宇产业园培育打造工作,楼宇产业园是特定形态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2015年10月,为引导和支持我市楼宇产业园规范、创新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社会经济效应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楼宇产业园,原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印发了重庆市楼宇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渝中小企(2015)155号、渝文备(2015)340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6年6月,为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重庆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重庆市重点楼宇产业园租金补贴暂行办法X渝中小企201681号、渝文备2016548号

14、,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两文件实施已超5年,均应进行修订。同时,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18)53号)规定,原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并入重庆市经济信息委,不再保留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因此,为保证相关工作的有序承接和权责、称谓的一致性,应对管理办法、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二)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修订的依据主要有:1.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第(十六)支持建设以孵化器、加速器、软件园为主的楼宇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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