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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学学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X中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XX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XX市教育局、XX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督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第三条XXXX中学学籍管理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工作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生入学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正常就读后取得我校建籍资格。学
2、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班主任应及时收集报到学生的相关学籍信息,及时将学生报道情况或特殊学生情况汇报各级部,各级部汇总后整理情况说明,及时交教导处学籍管理人员。安徽省学籍管理平台新生建籍对接完成后,学籍管理员要及时整理学生的学籍信息,打印学籍简表,通过年级发放学籍简表。学生、班主任、年级主任分别核对相关信息并在学籍简表上签字确认。年级上报学籍
3、简表后,学籍管理员要及时整理、完善、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取消学籍。第五条学校或个人不得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第六条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第七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省学籍号由市教育局统一分配。第三章转学第八条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域内不准转学。毕
4、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第九条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第十条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学办理一般集中在学期开始的两周内。转入流程:转入我校的学生在人数有空缺的情况下可办理学籍转入手续。学校分层审查转学学生的学籍转入。学籍管理员确认是否有空缺,有空缺的情况下可允许办理学籍转入手续;家长向学校及学籍管理科提供转入申请及符合转入的相关材料;班主任、年级主任、教导主任、分管校长分别审核学籍异动的转入申请;审核完成后,学籍管理员出具“接收证明”并报县教体局确认。我校提交转入申请后,家长根据转出学校的要求办理转出手续。转出流程: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转学
5、申请并提交对方学校的“接收证明”;班主任、年级主任、教导主任、分管校长分别审核学籍异动的转出申请;审核完成后,学籍管理员网上查看对方提交的转入申请,及时提交我校的转出申请并报县教体局确认。其中,高中学生由外省(市、区)转入我校,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我校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第十一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
6、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由班主任老师带领提交休学申请,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学籍管理员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高中毕业年级一般不准休学。第十二条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第十三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
7、明,续办休学手续。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的班级根据学籍平台人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由教导主任决定复学班级,学籍管理员及时办理复学学生的学籍。第十五条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第十六条普通高中学生擅自离校,班主任学校应通知学校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督促学生返校。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按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七条高中学校一般不开除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应及时通
8、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第十八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第五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十九条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体质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颁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第二十条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学生,延迟发放毕业证书,各项要求达标后,随当年毕业年级发放毕业证书。第二十一条毕业证发放完毕,及时整理毕业学生信息,学生毕业后将本年毕业学生的有关信息及时报档案室。第二十二条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统一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制定。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毕业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学校任何人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学生信息。任何部门需要学籍信息的应提交申请材料,经有关负责人确认后,可由学籍管理员提供相关信息并及时记录。凡泄露学生信息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