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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销售合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范本甲方(债权人):乙方(债务人):丙方(保证人):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自愿为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定义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与丙方之间就乙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丙方在此最高额度内对乙方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乙方在甲方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一年一月一日至一年一月一日期间因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销售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元整()o在上述
2、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甲方与乙方根据销售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欠条、对帐函等)为本合同的主合同。第三条保证方式风险提示:保证责任方式分为连带清偿责任和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与不履行有区别)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事人应根据担保目的的不同来确定保证方式,降低风险。丙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销售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即有权直接要求丙
3、方承担保证责任。当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四条保证期间风险提示:现很多担保公司对于担保期间的设定并不重视,有的保证合同不设定保证期间,有的设定早于主债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期间,这种设定都是被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期间就会大大缩短,极易因一时疏忽而使债权无法得到实现。1、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
4、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第五条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第六条丙方声明与保证1、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丙方自愿为主合同乙方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3、丙方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丙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
5、其他任何重大负(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甲方披露。第七条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风险提示:违约责任条款的设定通常情况下是为了促使合同各方当事人信守约定、严格履行合同的保障性举措,但是,对债权人而言,它又是变通、确保债务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对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超出法律规定利息部分实现的重要手段和杠杆。违约责任即可以强化债权人的权利。但约定不当的,也可能使债权人受偿范围受限。1、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甲方。3、丙方应定期或随
6、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5、丙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第八条保证权利的实现:1、乙方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2、债务履行期内,如果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方经营恶化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及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3、丙方有部分或全部失去代为清偿能力的可能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时,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份,三方各执份。甲方:法定代表人:日期:乙方:法定代表人:日期:丙方:法定代表人:日期:附:1、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