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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生劝返复学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XX省义务教育条例,推进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加强“控 辍保学”工作,动员辍学生返校就读,提高巩固率,降低辍学率,特 制定本制度。一、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失学后经组织动员后仍不上 学的,或因其他原因失学一个月以上的,认定为辍学生。二、劝返复学工作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统筹,县级教 育行政部门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学校、 村(居)委会以及其它相关部门配合。三、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生劝返 复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劝返复学工作中存在的
2、问题;负责组织对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行为进行查处;落实县域内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孤儿和流浪人员 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四、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义务教育法、XX省义务 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掌握和了解本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 学情况,督促检查各乡(镇)(办事处)劝返复学工作。五、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依法组织辖区内辍学生劝 返复学。对经乡(镇)政府组织劝返两次仍不复学的,乡(镇)人民 政府(办事处)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达敦返复学通知书,依 法敦促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子女入学。六、学校对学生入学情况进行清理,建立辍学生台账并上报当地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教师对辍学 生进行家访动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劝返动员辍学生 复学。辍学生经劝返复学后,学校应在辍学生台帐中及时消帐,完善 相关复学手续。七、因劝返工作不力,辍学率超过省颁布的控制范围,造成不良 影响的,按照控辍保学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