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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借款人身份证:因经营生意需要,特向份证:借款人民币(大写)元(元),借期 自 年一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利息按日%计,直到本金还清止。出借人如有需要有权随时向借款人或担保人主张讨款权利。借款人如有偿还以上部分 款项视为优先偿还所欠利息,后偿还本金。担保人自愿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债权人为实 现以上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本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日止。因借款 人未履行本借款合同的义务引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出借人为实现该债权的费用包 括律师代理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借款人若逾期归 还以上借款,视为违约,上述借款合同自动转为无借款期限合同,并按月利息两倍罚 息,担保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出借人向第三方转让债权,无需经过借款方同意, 借款方仍应无条件地遵守本合同地全部条款。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XX区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且通知送达所有相 关的文件均以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身份证或约定的地址为准。如借款人或担保人变更地 址,必须有挂号信件通知,否则,不得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身份证号码:借款人: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