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佛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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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促进佛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 在建设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上取得新突破的战略部 署,锚定市委“515”高质量发展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高水平 打造“双十园区”的工作部署,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 发展,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条,加快佛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园(以 下简称产业园)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和主体市场主体登记地、税收管辖地在产业园范围内(狮山镇:东 至佛清从高速,南至虹岭路,西至华沙路,北至前进路;东至官 窑村,西至贤寮村(三水),南至广佛肇高速,北至西南涌;里 水镇:东至联安围、

2、南至广佛肇高速、西至里和路、北至和顺大 道三街、科冠路、海元中路;丹灶镇:东至荷桂路、西至仙岗、 北至新农、南至银河;乐平镇:东及东南至三水区边界线、南至 西南涌、西至西二环高速、北至福田大道;芦苞镇:东至芦湖路, 南至乐平镇,西至芦苞四合村,北至芦苞涌;大塘镇:东临九曲 河与白岭支涌并与花都赤泥镇接壤、南至三水区渔业加工物流产 业园、西接塘西大道、北靠肇花高速),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 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遵守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 相关政府部门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本办法所适用主体是指从事新 能源汽车整车、核心零部件及其生产设备、检测试验仪器、新能 源供应设备等产品生产及关键技术研发

3、的企业,以及从事动力电 池回收利用和材料循环制造,晶圆、光刻胶等新能源汽车电子材 料及辅料生产等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第二章扶持内容第三条固投奖励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产业园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 对符合扶持范围新设立的、现有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新增投 资的、现有非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实施转型的,并形成实际固定 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等,不 包括地价、技术入股、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和流动资金,以有资质 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按固定 资产实际投入额度,分四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4000万元及以 上的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前10家

4、(以申报企业 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完成时间为准,下同);投资2000万元一4000 万元(不含,下同)的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奖励前20 家;投资1000万元一2000万元的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奖励前30家;300万元一1000万元的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5 万元,奖励前40家。第四条物业补贴对新进驻产业园的新能源汽车企业给与租赁物业或自建厂 房补贴,补贴期限为进驻之日起算的持续三年(自企业实际支付 租金日起计算,免租期不计算;若三年期间内搬离产业园区的, 则物业奖励相应终止),标准分两类:租用厂房或自建厂房补贴 标准按15元/平方米月、10元/平方米月、8元/平方米月 逐年递

5、减。补贴金额按实际租用(自建)面积核算,补贴面积上 限为3000平方米。企业实际租金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 补贴;租用商业用房(含都市型产业载体)补贴标准按每平方米 20元/平方米月、15元/平方米月、10元/平方米月逐年递 减。补贴金额按实际租用面积核算,补贴面积上限为1000平方米。 企业实际租金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所承租(自建)的物业不得对外转 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用途。第五条科技创新奖励新能源汽车整车、核心零部件及其生产设备、检测试验仪器、 新能源供应设备等产品生产及关键技术研发的企业,成功申报省 级及以上财政补贴支持的各类产业科技创新项目、

6、产学研共性技 术、产业化项目等专项,并通过完成验收后,按国家或省的支持 金额给予1 : 1的配套补贴(上级有明确要求市、区级财政配套比 例的,以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配套)。各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 申报项目投资额的30%o如按标准计算各级财政补贴总额超过申 报项目投资额的30%,则按申报项目投资额的30对口除国家、省的 补贴金额后计算区级财政补贴金额。单个项目区级补贴最高不超 过1000万元。第六条质量品牌奖励助力企业品牌提升,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对获得中国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IOO万元。第三章要素保障第七条基础设施保障根据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用地需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7、各行 业主管部门开通绿色通道,优化用地手续、报建验收等相关事项 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升建设速度,加快产业园内外道路 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园区内土地一级开发建设,专项债优先倾斜 到园区基础设施需求。第八条项目用地保障结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市相关文件要求,统筹做好产业 园区的用地保障,优先将产业园内重点项目纳入国家、省、市、 区重点项目清单,为园区项目建设争取国家、省、市各级建设用 地指标保障,实行“拿地即开工”等相关优惠政策;统筹安排新 增用地规模投放于产业园,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持园区 建设;根据上级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的相关政策向重点项目 给予地价优惠。第九条项目用能保障积极推

8、进产业园内重大项目纳入国家、省重大项目能耗单列 清单,将每年新增能源消耗总体指标向产业园内符合产业发展方 向、单位能耗产出效益高的优质项目倾斜。在实行错峰用能限制 时,将相关项目列为优先保障对象。第十条环境容量保障编制园区规划环评,对满足条件的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降级管 理或告知承诺制审批。加快产业园及周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 高环境承载能力。针对入园企业,优先安排建设项目排污指标, 并向重点项目倾斜。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须如实申报项目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 复申报资金奖励,如存在已获财政资金奖励的同一发票重复申报、 项目材料弄虚作假、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直接取消申

9、报资格。申报主体应遵守与政府签订的承诺,在申报、 实施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重复申请财政资金造成损失, 由业务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向相关部门反馈,取消申报 主体3年内申请本市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 则第十二条本办法奖励资金以事后奖补形式进行奖励。本办 法涉及的奖励资金为税前金额,由企业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奖励资金原则上以区为主,市级视财力及项目实际情况,对 园区引进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 适当支持。第十三条 本办法同一奖励对象同一项目同时申请市、区两 级同类产业政策支持的,按照“就高不叠加”的原则执行。如遇

10、同一项目可享受多项市、区级财政承担的奖励政策时,按照“就 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第十四条名词解释(一)本办法所述的新能源汽车主要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 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二)本办法所述的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是指新能源汽车 的动力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其关键零部件,包括高强度、 轻量化、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的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系统及 关键材料(包含正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膜电极、电池管理 系统等);新一代车用电机驱动系统解决方案及核心零部件制造 (包含车规级芯片、电机控制器、高效高密度驱动电机系统等); 新型电子电气架构;新一代模块化高性能整车平台,纯电动及插 电式

11、混合动力汽车底盘一体化设计,多能源动力系统集成,整车 热管理系统,智能域控系统,插电式混合动力及增程式专用发动 机系统。(三)本办法所述的检测试验仪器是指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系 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的检测试验装置。(四)本办法所述的新能源供应设备是指新能源汽车直流充 电设备,氢燃料生产、储存、加注等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五)本办法所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等,不含土地价款,具体以会计准则对 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为准。上一年根据本办法已获得固投补助的 项目再次申请当年固投补助的,应从当年其固投补助核算基数中 一次性扣减上一年已获固投补助的金额后再乘以协议约定的固投奖励比例。第十五条具体申报指南、第十六条年12月31 0,本办法由南海区、三水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并视实施情况作适时调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 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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