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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托育机构责任保险补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 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 52号)和厦门市委、市政 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厦委发(2023) 3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体系,建立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现结合我 市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方案。一、实施目的加强托育服务应急保障能力和环境建设,强化托育机构 安全责任和风险管控意识,降低托育机构运营风险,推动建 立托育机构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确保在托婴幼儿、工作人员 及托育机构应有的基本保障,促进托育行业高质量发展,维 护社会和谐稳定
2、。二、对象条件按照机构自愿申报原则,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必备条件:(一)本市内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即提供普惠 托育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二)近三年内无失信惩戒不良记录,无歧视、体罚、 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和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未发生其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事 件。(三)购买的保险内容须是为托育服务提供必要保障的, 包含但不限于托育机构针对婴幼儿意外的场所营运及照护责 任险、托育机构工作人员托育期间发生意外的雇主责任保险 等。三、发放标准每年按每家机构申报的当年所购买托育相关责任保险 (购买签单日期和保险起期在本方案施行日之后)总额的50%, 最高不超过
3、3000元的标准补助。责任保险补助相关经费由各区财政承担,各区结合实际 做好经费测算,及时将补助经费纳入预算调整,保障发放到 位。四、申报流程L申报。每年申报一次。各区卫健局次年1月发布申报 通知。符合保险补助对象条件的托育机构须于次年2月15前, 向所在镇(街)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投保托育相关责任保险的保险单及保费发票复印件;加盖公 章的托育机构责任保险补助自愿申报表(附件1)。2 .审核。各区卫健局应牵头通过信用厦门网站等途径加 强信用审查,结合托育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登记等情况进行审 核把关,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说明。3 .公示。各区卫健局审核通过后,对需发放责任
4、保险补 助款的托育机构名单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 日,接受社会监督。4 .发放。公示后无异议的,各区卫健局于次年3月31日 前完成上年度补助发放,并填写托育机构责任保险补助发 放情况表(附件2)上报市卫健委。五、相关要求(一)加强宣传服务。各级各部门应综合运用多种方式 开展保险补助政策宣传和解读,增强政策执行透明度。积极 组织托育机构保险知识普及等相关活动,多措并举提高托育 机构保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金融保险部门牵头推进托育保 险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二)加强资金管理。各区卫健局要及时汇总辖区托育 机构参保信息,会同区财政局做好下一年度财政资金预算, 相关保险补助费用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严格审核保险补助对 象,严禁截留挪用侵占保险补助金。(三)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职能和属 地管理责任,形成合力加强落实,协调解决补助运行中存在 的问题,切实推动补助政策末端落地。六、附则本方案由厦门市卫健委负责解释。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附件:L托育机构责任保险补助自愿申报表2.托育机构责任保险补助发放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