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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奉贤区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农田建设工作,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 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 村部(2019) 4号令)、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 (农建发(2022) 5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2022) 5号)、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规 (2022) 5号)、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沪农规 (2023) 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 农田建设是指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 设施条件,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财政资金对农 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2、包括高标准农田的新增建设和改造 提升。第三条 农田建设以项目为抓手,以规范的管理程序和资金的 独立核算推动农田基础设施的建设,形成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农田 建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和项目单位自筹,用于支持本区农田建 设的资金。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委是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主体,负责区域 内农田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 查、相关项目竣工验收、整改复验、财政性资产管理、上图入库与 农田设施管护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区级农田建设资金,根据相关规定核算 和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配合区农 业农村委做好项目上报、竣工验收,以及财政性资产管理等工作。第二章
3、支持对象、内容及标准第五条农田建设资金支持的对象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以及 相关涉农企业与单位等。第六条 农田建设资金支持适度规模的农田片区和水利灌区相 关工程建设,建设面积原则上不低于IOO亩。第七条农田建设资金支持以下建设内容:(一)田块整治;(二)土壤改良;(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四)田间机耕道;(五)农田输配电;(六)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七)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的财政支持标准为粮食生产每亩不高于 1.4万元,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增加亩均投入。市级财政支持资金 按照农田建设项
4、目概算安排,并根据项目验收决算据实结算应承担 的资金。第九条 农田建设资金支出责任由市、区和镇共同承担,具体 承担比例为市财政80%、区财政15%、镇财政5%。第十条农田建设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 购置费、施工支出,以及项目建设必要的费用。第十一条 前述的项目建设必要的费用,包括勘测设计和测绘、 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审价审计等,可纳入项目概算并据实从市、 区、镇财政资金中列支(不得从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项目总投 资1500万元(含)以下的按不高于8%提取;项目总投资超过1500 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3%提取。农田建设过程中必要的管理 费用,如项目评审、监管检查、项目验收
5、、绩效评价等费用,市、 区、镇财政应在管理部门本级预算中予以保障。第十二条按照统筹整合要求,农田建设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 应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共同投入,形成合力,但不得重复安 排,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加大对农田建设的投入。第三章申报与批复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委按照逐步推进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 成高标准农田的要求,加强规划引导,常态化储备具备实施条件的 农田建设项目。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区农业农村委在征求相关部门 和村委会、承包户、经营主体等相关方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做好项 目实地勘测、方案设计等前期工作,单个项目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 度。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由区农业农村委委托具有相应资
6、质 的专业机构在实地测绘和勘察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勘 测设计应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和有关 规定,达到可招标、可施工、可验收的深度。项目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主 要包含项目区产业发展目标、水土资源条件、耕地质量等级、建设 任务及时间节点、规划用地审核情况、建设管理及施工组织设计、 概算、绩效目标、设计图纸(区域、现状、规划)等内容。第十五条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价审计等单位 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评估评审、审价审计等任务的单位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
7、工程建设等质量负责。第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财政局按要求将项目申请报告和 初步设计文件等材料联合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 村委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开展初审,符合条件的组织评 审。通过评审的项目,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会同市财政局联合 办理批复。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并按照国家及本市 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财务监理、工程监理、项目公示、审价审计、 项目验收等管理制度。区农业农村委应加强项目监管,定期将项目 建设情况上报市农业农村委。提供服务的相关社会专业机构由区项 目管理部门统一委托。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项 目
8、建设主体须严格按照批复计划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 整建设内容、减少建设面积或终止项目建设。原批复建设内容不得 跨类调整(如,灌溉工程、道路工程等类别)。建设工艺、工程结 构、技术方案、设施布局等确需调整的,须经项目单位、工程监理、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论证认可。第十九条 项目总投资额调整在5% (含)70%之间的,应向区 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项目调整,区级管理部门应以文件形式予以批 复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第二十条 项目批复的投资计划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向市批复 部门申报办理项目调整审批:(一)批复下达一年内提出需要办理延期建设;(二)项目总投资额调整在10% (含)-20%之
9、间;(三)建设工艺、工程结构、技术方案、设施布局等重大变更 调整。重大变更调整是指调整变更内容涉及的投资额占批复总投资 10%以上;(四)应当办理项目调整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一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由市批复部门实施项目 终止:(一)批复下达一年(含)以上尚未启动施工;(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三)项目总投资额调整达到20% (含)以上;(四)应当办理项目终止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二条 项目调整后,投资总额超过原批复计划部分,由 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解决;未超过原批复计划的,据实按规定比例承 担。确需终止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 按照已发生的工作量、各项合同规定的责
10、任处理约定等核定项目资 金,经项目资金清算后终止撤项,清算后剩余财政资金按原拨款渠 道上缴。第二十三条 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镇级调整情况应 向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报备。项目工程监理报告、财务监理报 告应同步抄送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级加强对项目的抽查检 查,并对监理单位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第五章项目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计划的各项建设内容,竣工决算已经专业机构审价、审计。(二)项目各项管理资料齐全、完整,装订成册;(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四)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 位四
11、方验收。(五)已完成项目竣工测绘数据、布局调整方案、地类转换备 案核准表的填报与审核。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半年内须完成验收。区有关项目总 投资在IOOO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终验, 验收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市每年对各区验收项目进行不低于 10%的抽查;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 终验。第二十六条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落实整改, 整改完成后申请复验。复验未通过的,项目终止并由市、区财政收 回已下达的市、区级财政(含中央财政)资金。第二十七条 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 按规定程序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并由验收单位核发农业农
12、村部统一 格式印制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区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 位落实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标志,将项目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以及管护主 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二十九条 项目财政性资产管理,由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 按照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沪农委 (2022) 7号)相关规定落实。第三十条 建成的项目应及时上图入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 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高标准农田。涉及难以避 让确需占用的,报区农业农村委论证和批准后,由占用单位落实 “占一补一”的补建方案。第六章
13、项目资金管理第三十一条 各街镇、头桥集团应及时足额落实农田建设项目 配套和自筹资金。第三十二条 农田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 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第三十三条 农田建设资金支付实行区级报账制,并按照国库 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各街镇、头桥集团应根据项目竣工决算做好资金 拨付清算工作,投资总额超过批复的部分由各街镇、头桥集团自筹 解决,批复计划之内的投资总额据实按规定比例承担。第三十五条区农业农村委和财政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 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七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三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 的过程跟踪和
14、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委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 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严格按照高标准 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项 目储备、立项、实施、建后管护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发现问题及时 整改。第三十七条 农田建设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预算 绩效管理,合理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财 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 因素,促进区、镇管好用好农田建设资金,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 应用机制。第三十八条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等监督 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第三十九条 区、
15、镇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 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 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 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第四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 用农田建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X 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