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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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查管理工作,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 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 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人 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江苏省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12020) 68号)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 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民 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三条以下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二

2、)使用人防专项资金建设的工程;(三)城市的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 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 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进行审查的项目。第四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县级以上人 民防空工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审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民用建筑 规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涉及到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兼顾人防 需要的建设项目,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人民防空主 管部门应当明确人防建设的相关规划要求,在核发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完成人防防护专项设计 审核或易地建设费收缴。第六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

3、件并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联合审查。人防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人防专项资金建设 的工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新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 报国家人防办审批;(二)新建(含改造)县(市、区)人防指挥所工程, 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S)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建工程按照建设工程审批 程序办理。第八条 使用人防专项资金建设人防工程,主要用于完 善人防工程防护体系,建设规模、战时功能、位置等应落实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充分考虑重要目标防护工程需 求,优先建设各类服务民生工程。第九条使用人防专项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

4、审查包括项 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 依据,建设地点和选址分析、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 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匡算和资金 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初步分析。第十一条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一)报审请示1份;(二)项目建议书1份;(三)参与建设的,还需提供合作建设单位投资分摊等 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的和依据,建设具体地点及征 地拆迁情况,建设条件、环境保护,战时

5、、平时用途,主要 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市场调查、预测,主要经济指标 的研究比较和分析,水文、地质、气象资料,政府部门和主 要协作单位签署的意向文件,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 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选优,工程进度安 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产(经营)的组织管 理,战备、社会、经济效益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的方案 图。加固改造项目还应当包括原有设施设备的利用、处置情 况。第十三条 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一)报审请示1份;(二)可行性研究报告2份(含电子版);(三)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表(一式六份)。第十四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批准可行性研究

6、报 告前应完成技术审查。人防指挥所工程批准前应由省人防工 程标准定额站出具投资估算审查意见。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初步 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总 平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剖面和防护系 统图,风水电专业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主要技术设 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设计概算。第十六条报送初步设计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一)报审请示1份;(二)初步设计文件2份(含电子版);(三)地质勘探报告1份;(四)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报审表(一式六份)。第十七条各级人民防空主

7、管部门在批准初步设计文件 前应完成技术审查。人防指挥所工程的技术审查包括建筑工 程和信息系统的初步设计审查。人防指挥所工程批准前应由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应 出具概算审查意见。第十八条城市的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 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的防护设计的审 查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作出审 查结论。审查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三种。结论为通过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出具审查意见,作为后 期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勘查设计单位应根据修改意见, 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适时重新组织审查。结

8、论为不通过的,勘察设计单位应重新修改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审查组织单位应重新组织审查。第十九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受理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之日起,应当分别 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技术审查时间)作出决定符合条件 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第二十条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人防 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 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审查项目 的事中事后监督,对应报审未报审和审查意见未落实的,应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可采取年度考核 降级降等、取消项目资金补助资格等管理措施。第二十二条社会投资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可参照 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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