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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港市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防雷检测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防雷安全事 中事后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根据气象灾害 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建立防雷安全责 任落实工作清单的指导意见(气办法(2021) 36号)的 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贵港市辖区内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防雷 检测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以下简称监管对 象),是指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 项目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的单位。防雷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 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 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包括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 物防雷工程进行分项检测以及投入使用前首次检测,对投入 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第三条 贵港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 内检测机构从事防雷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监督检查。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库, 并对名录库进行动态化管理,每年至少
3、向社会公布一次。第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重点 检查、部门联合检查、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对防雷安全重 点监管对象防雷检测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第五条对监管对象防雷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包括对 检测过程现场进行事中检查和对检测报告、监控录像等能够 反映检测事实经过的纸质、电子材料进行事后检查。开展监督检查应当提前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 程序、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第六条检测机构对监管对象开展防雷检测的,至少在 检测前一个工作日在防雷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进行检测事 前登记。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到防雷检测现场,采取听汇报、查资 料、勘现场、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按照技术规范和
4、标准开展检查。现场检查还应当检查服务方案或合同、检测 人员情况、技术方法、设备使用、操作过程、安全措施、现 场记录等情况。第七条对监管对象的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防雷管理 有关规定执行、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建设、雷电防护装置维护 和定期检测制度执行等方面的情况。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的监 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第九条 检查人员应当通过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对 监督检查过程进行记录。检查人员应当场如实填写记录表格,逐一记录检查发现 的问题。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现场负
5、责人签字 确认。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反馈 监督检查情况及整改时限要求,并解释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 的理由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依据。存在违法行为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进行查处。第十一条 被检单位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整 改意见按时完成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气象主 管机构报告整改结果。第十二条 监管对象在委托检测时,应当通过全国防雷 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 qgfljg. cn)对 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核验,对现场检测技术人员姓名及其身 份信息进行登记。发现检测机构在检测服务过程中未开展实际检测直接 出具检测报告等不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规定或标准的行 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举报。第十三条监管对象应当自取得定期检测报告后十个 工作日内,通过防雷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报送当地气象主管 机构。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监督检查结束后二十 个工作日内依法公布检查结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监管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 个工作日内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并记入信用档案,适 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