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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技术管理事项号甘报行 业 管 理部 一、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1 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需上报煤炭行管监管监察等部门技 术管理事项清单上报要求一规程三细则等规定要求报 报报安 安财全 全 政监 监部管 察 门部机门 构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一条: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 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 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 条: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 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 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 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 案。二、隐患排查治理2 事故隐患排查 煤矿安
2、全规程第四治理统计分析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表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 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 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 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 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 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 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 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 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 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三、劳动定员3 采掘工作面作煤矿安全规程第十面增加灾害治条:积极推广自动化、智理人员能化开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 员规定(试行)第十条: 高瓦
3、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冲 击地压矿井,采掘工作面确 需增加灾害治理人员的,必 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同意,并报告驻地煤矿安监 局。四、开采4采掘接续紧张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煤矿产量或采掘接续调减文件或纪要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 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 行办法第五条:矿井可 根据采掘接续紧张的严重程 度,相应调减计划产量,或 减少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 个数,并形成正式文件或纪 要,报上级公司或负责属地 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每2年必须对 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 二
4、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 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 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上报时应当包括鉴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 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 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不 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 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 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 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6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 十五条第一款:新建矿井或 者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 平,应当进行1次煤尘爆炸 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 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六、煤与瓦斯突出防治7突出矿井
5、及突出煤层鉴定结果或者认定结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四款: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 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十条第四款:煤矿企业应 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 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 出煤层管理的情况,及时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 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8突出矿井突出资料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 十九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 企业应当填写突出卡片、分 析突出资料、掌握突出规律、 制定防突措施;在每年第一 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 料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 门。七、防灭火9煤层自燃倾向煤矿安全规程
6、第二百六性鉴定结果十条第二款:新设计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 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 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防灭火细则第十二条第 二、三款:新建矿井或者改 扩建矿井应当将平均厚度为 0.3m以上煤层的自燃倾向 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 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 须对揭露的平均厚度为 0.3m以上煤层的自燃倾向 性进行鉴定。10 突水情况八、防治水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二十七条:对于大中型煤矿发生300m3h以上、小型煤矿发生60m3h以上的突水,九、闭坑11 闭坑报告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 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 况及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条 第一款:煤矿闭坑前,煤矿 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 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