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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液化石油气瓶整治“百日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紧急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市安委会统一部署和关于印发XX市城镇燃气安全“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X市安发2022X号)工作要求,结合XX市局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液化石油气瓶整治“百日行动”方案,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特别是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生产理念,自觉从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深入开展液化石油气瓶整治“百日行动”,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二、重点工作和目标(一)全面排
2、查整治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安全隐患。重点排查充装单位是否持续满足许可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及时更新完善,各环节质量安全控制文件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明确的各环节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在岗并发挥作用;充装、生产过程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等。(二)全面排查整治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环节安全隐患。重点排查充装单位是否对在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做到当班持证充装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专人专责;是否超许可范围充装;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翻新、未登记、超检验周期或使用年限、检验不合格、淘汰或已判废但未去功能化等气瓶;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巡检维护、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制度并严格落实;是否按照规定实施
3、充装前后的安全检查、记录制度等。(三)全面排查液化石油气瓶智能化更新和可追溯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情况。整治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未建设和应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推动建设和正常使用实现100%;整治充装未智能化更新的液化石油气瓶,推动在用液化石油气瓶智能化更新实现100%O三、行动安排(一)企业自查。(7月20日前)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要按照市安委会XX市城镇燃气安全“百日行动”方案和本方案的各项要求,对标对表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隐患边查边改、立整立改,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液化石油气瓶要立即停止使用。(二)各分局、所开展全面检查。(7月30日前)各分局、所要对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实施100%的
4、专项检查,指导企业开展自查、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落实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的各项要求。(三)市局监督抽查。(8月至9月)市局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对辖区内“百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抽查,通过抽查相关企业,验证“百日行动”开展情况。(五)建立长效机制。(10月29日前)各分局、所要全面总结、深刻反思工作差距,补齐短板弱项,堵塞制度漏洞,建立健全液化石油气瓶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四、有关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党的二十大将在2022年下半年召开,做好党的二十大前安全保障工作是市场监管部门应坚决扛起的政治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要增强做好“百日行动”工作的责
5、任感、使命感,深刻认识到做好液化石油气瓶安全排查工作的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落实好“百日行动”的各项要求。(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液化石油气瓶安全排查的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做好“百日行动”各项工作任务,切实做到排查整治不走过场,发现安全隐患坚决消除。(三)严格监管执法。对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未完成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按照不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查处;对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气瓶以及报废气瓶和充装非智能钢瓶的行为,按照违反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D2.1(4)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4)(5)认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市局。(四)及时上报情况。要在2022年7月底前报送安全隐患台账,并及时汇总“百日行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消除的隐患、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等情况,形成工作总结,于10月29日前上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