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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村农村集体资产定期清查管理制度为了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运作行为,逐步建立产权清晰、管理科学、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凡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农村集体资产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除国家征收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一、
2、定期清查制度全面摸清农村集体资产“家底二(1)通过清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摸清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行效益情况,做到账实、账款相符,弄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情况。(2)通过依法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界定所有权,理顺产权关系,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3)通过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进行重新核实,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4)通过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登记,把应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都纳入管理的范围。(5)通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二、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农
3、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逐步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系统管理平台,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效益。三、资产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1)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决议;(2)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3)规范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5)定期组织清产核资;(4)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6)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项目的投资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和资产收益台账、财务管
4、理、收益分配、资产管理、经营报告等各项制度,并按照民主管理原则,接受本组织成员监督。四、资产清查制度村集体资产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如有缺损应当查明原因,需要报损核销的,村集体资产经过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镇级集体资产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财会人员应取得会计任职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五、资产使用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2)承包经营;(3)租赁经营;(4)联营或股份合作经营;(5)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经营方式。
5、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科学合理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规定程序确定经营者和签订经营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者之间签订经营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村集体资产承包或租赁事项应当由村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该经营合同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镇级集体资产应当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经营目标,逐步建立经营预决算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
6、值。六、产权界定制度对村集体企业产权主体不明确的,必须进行产权界定,清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明晰产权归属。产权界定的企业应当向本企业的主管单位提出申请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界定的操作程序为:(1)村集体企业经同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向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其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镇级集体企业直接由该企业向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其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2)企业按照批复的要求,接受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定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查证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3)村、队集体资产的审计结果先经同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然后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镇级集体企业审计结果直接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4)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结果应当向区国资委备案,并由区国资委发函给区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七、法律责任制度对违反规定,采取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等方式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利用职权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出售农村集体资产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镇纪检委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查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