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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电运营事业部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加强发电运营事业部及运维各电场(站)的交通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保障员工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管理办法。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发电运营事业部各部门及下辖运维各电场(站)。1.3 引用标准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2*)第四十七号)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2*)第687号)1.3.3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令第4号)第二章机构职责2.1 安全质量部职责:2.1.1 负责监督、指导、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2.2 生产管理部职责:2.2.1负责督促所辖各电场
2、(站)车辆的适用性,监督场站车辆管理。2.2.2负责审核驾驶员资质审核,定期检查各电场(站)车辆的使用情况。2.2.3负责自有车辆保险、年审事项,建立车辆档案。2.2.4负责与车辆租赁公司对接,审核车辆租赁公司资质,办理相关租车合同。2.2.5各电场(站)车辆的配置、调配管理等事宜,2.2.6负责对各电场(站)车辆保险、车辆年检,驾驶员驾驶证年审实施动态管理,保存相应保险、年检以及驾驶证复印件,建立动态台账。2.3各区域经理职责:2. 3.1各区域经理是本区域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本办法,监督管理本区域各场(站)的交通安全管理。2.4各电场(站)职责:2. 4.1各场(站)负责
3、人是本场(站)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本办法,管理本场(站)的车辆及驾驶员。3. 4.2负责本电场(站)车辆驾驶员的资质检查、交通安全培训和驾驶员档案管理。4. 4.3负责督促本电场(站)车辆按照车辆维保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5. 4.4负责每月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对本电场(站)车辆驾驶员日常安全驾驶、交通违章违纪行为进行检查,提出处理和考核意见。第三章工作要求3.1 管理流程3.1.1 车辆的使用机动车辆使用前车辆使用人应向现场负责人申请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车辆驾驶员按照审批车辆使用申请单进行出车,禁止未审批使用,禁止公车私用。未经事业部领导批准,禁止驾驶私人车辆进入场站。驾驶
4、员出车前按照要求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使用完毕后填写车辆行驶登记台账,台账包括用车人、事由、地点、路程、时间等信息,并将车辆停放回指定位置。现场负责人每天审核出车记录并签字。长途用车:a)电站(场)长途用车是指行驶单程超过100公里范围的用车行为均属于长途用车;b)100公里范围以内由电站(场)长审批;100公里以上300公里以内长途用车应提前一天上报,并由区域经理审批;c)单程超过300公里以上,便于乘火车及飞机的,原则上不予派车;却因工作需要派车的,需提前一天上报生产管理部领导审批;d)同时要求在夏季(4月-10月)当地时间下午20:00-早5:00,冬季(11月-次年3月)当时时间下午18
5、:00-早6:00属夜间派车。夜间确需派车,需由区域经理审批;e)雨雪、冰冻、雷电和大风等恶劣天气禁止派车。3.1.2 车辆的维护保养与检修车辆的维护保养与检修由所属车辆专职驾驶员负责,根据车辆维护保养手册定期进行保养。车辆维护保养检修结束后,由专职驾驶员负责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存入车辆档案,以备查阅。公司所属车辆维护检修结束时应开据相关发票,所产生的费用按公司财务制度报销。经验收合格的车辆应立即由专职驾驶员驶回所属电场(站)。3.2车辆管理3.2.1“专职管理”指机动车辆维护保养、保险、定检及修理工作由车辆所属专职驾驶员负责,场(站)长监管。3.2.2机动车辆应定点停放,不得随意停放。3.2
6、.3机动车辆应按规定配置的应急工器具(警示牌、千斤顶、备胎、扳手、灭火器等),其规格和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3.3人员管理3.3.1自有车辆专职驾驶员应由生产管理部统一招聘,外租车辆专职驾驶员由车辆租赁公司负责配置,综合管理部审核。3.3.2各电场(站)的车辆驾驶员归场(站)负责人调管。3.3.3各电场(站)运维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驾驶车辆。3.3.4各电场(站)所有运维人员和其他人员上下班进出场站时,必须乘坐事业部指定的交通工具。未经事业部领导审批,禁止驾驶私人车辆上下班。3.4车辆的维护保养与检修3.4.1车辆维护保养必须制定年度维保计划,必须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实行按计划修
7、理和保养。3.4.2车辆的日常维护检查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驾驶员每日应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以保证良好的车容车况。各电场(站)安全员与驾驶员一起,按照车辆检查表每月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一次详细的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发现缺陷及时处理,以消除安全隐患。3.4.3接车时,接车人应认真检查车辆的车貌、机械性能以及设备、工具、证件等是否齐全有效,在确认车辆符合要求后,办理接车手续。3.5外来车辆管理3.5.1外来车辆必须进行登记,不可随意驶入。3.5.2外来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停放,不得随意停放。3.5.3外来车辆在各电场(站)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该路段规定的限速。3. 5.4外来车辆在各
8、电场(站)管辖范围内发生事故的,按照事业部事故管理办法流程处理。3.6 车辆的临时包、租3. 6.1各电场(站)临时包、租车辆必须由场(站)负责人同意并交生产管理部审核、审批,并报安全质量部备案。4. 6.2临时包、租车辆必须先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的行驶公里、车况、修理情况、事故情况和车辆保险、审查合格且证件齐全(包括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保险卡等),方可洽谈包、租车辆协议。5. 6.3临时包、租车辆要签订租用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责任、安全责任及善后处理原则,明确遵章守纪、安全行车原则。6. 6.4临时包、租车辆租用期结束后,及时通知综合管理部并办理解除租用手续。3.7 驾驶员作为
9、所属车辆的第一责任人有如下安全职责:3.7.1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文明礼貌行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杜绝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疲劳驾驶等习惯性违章,严禁酒后驾车。3.7.2不断提高车辆驾驶水平、车辆维护保养技术以及车辆行驶中的事故预防能力,杜绝违章驾驶、违章操作等行为。3.7.3每月参加各电场(站)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和其它安全活动,提高自身紧急救援技能。3.7.4掌握和熟悉所驾驶车辆的性能,认真爱护和保养所驾驶的车辆,做好清洁卫生工作。3.7.5禁止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3.7.6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工作,禁止车辆带病上路,发现问题及时报修。3.7.7负责填写所属车辆
10、的车辆行驶登记台账。3.7.8认真执行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车辆)的维护保养和检修计划。3.7.9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报告上级和交通管理部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3.7.10驾驶员驾驶车辆超过1小时的,必须停车休息10-15分钟,休息时同时检查车辆状况。3.8安全标志3.8.1各电场(站)道路应保持畅通无阻,按规定设置交通指示标志和警示标志。3.8.2各电场(站)在危险路段须设置防撞墩、警示桩和反光镜等安全设施。3.8.3各电场(站)内道路上必须设置限速标志,车辆在场内道路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20kmho3.9 交通事故认定、处理和紧急救援3. 9.1交通事故与公司外驾驶员有关时,事故责任由地方交警部
11、门认定;交通事故仅与公司所属驾驶员有关时,由安全质量部和各电场(站)负责人共同认定。4. 9.2安全质量部对各电场(站)内交通事故性质认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执行。5. 9.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及时向有关领导、当地交警部门报告。6. 9.4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要求,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及人员受伤情况等信息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质量部,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7. 9.5事
12、故处理结束后,应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方案和相关决定。3.10 交通安全考核发生以下情况安全质量部、各区域经理、各电场(站)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考核:3.10.1 各电场(站)内所属道路交通安全标志不完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3.10.2 未对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核或未进行相关教育,导致发生交通事故。3.10. 3车辆保养、检查和维修不及时,导致车辆损坏。3.10.4对外来车辆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交通事故。3. 10.5车辆未按规定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3.10. 6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严重违章行为。3.11. 7驾驶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学习和技术培训,且考试不合格
13、。3. 10.8驾驶员未经上级同意将车辆私自交给其他人员驾驶。3.10. 9驾驶员不服从各电场(站)负责人调管。3.10.10 驾驶员未经批准私自在外修理车辆。3.10.11 10.11车辆在交接过程中未交清,造成严重影响。3.10.12 驾驶员带情绪驾车,服务态度恶劣。3.10.13 驾驶员私自从车辆油料、材料上获取非法利益的。3.10.14 10.14未能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车辆性能不达标准。3.10.15 发生事故不及时上报或私自处理事故的驾驶员,其车辆损失由个人承担,并对其进行相应考核。3.10.16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超载行驶,凡发现有超速、超载等违章行为
14、,除接受交警处罚外,安全质量部及各电场(站)视情节严重程度考核责任驾驶员。3.10.17 驾驶员不按要求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车辆行驶登记台账、车辆使用检查表的,给予相应考核。违反上述规定,外包司机按照合同进行处理,自有司机按照100元/次进行处罚,相关管理人员按照50元/次进行处罚。第四章附则4.1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4.2 本办法由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4.3 附件4.3.1附件14.3.2附件24.3.3附件34.3.4附件4车辆使用申请单车辆行驶登记台账车辆使用检查表制度业务流程及授权梳理表发电运营事业部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业务流程及授权梳理表序号授权项目业务管理部室管理流程核心业务审批
15、职责授权额度及范围说明最终决策人员授权相关文件业务范围备注1发电运营事业部交通安全管理安全质量部安全质量部提出交通安全管理要求-场站及各部室按照要求执行-安全质量部检查、考核。/安全质量部按管理办法定期对各风、光电场(站)交通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及考核事业部总经理或授权人发电运营事业部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发电运营事业部所属部室、各风、光电场站安全生产十项注意事项:一、工作前穿戴好规定的劳动防护品,检查设备及作业场地,做到安全可靠。二、不违章作业,并监督制止他人违章作业。三、不准擅自开动别人操作的机械,电器开关设备。登高作业应戴好安全带、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防止坠落,严禁向下乱抛工具和设备零件。四、不准随便拆除各种安全防护装置、信号标志、仪表及专指示器等。保持设备齐全有效灵敏可靠。五、不准随意启动设备。机器设备停机检查或修理时,应切断电源并悬挂警示牌,取牌人应是挂牌人。开机时发出信号,听到回音确定安全后才能开机。六、不准吊装物及下行人。多人操作起重搬运要统一指挥,密切配合。不准超负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