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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31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89020XX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Publicswimmingplaceshealthmanagementregulation2022-XX-XX实施20XX-XX-XX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场所建设卫生要求15日常运行管理要求46卫生标准67检测方法7.I.刖5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31/T890-2015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与。831/1890-2015相比,除编辑性改动外,主要结构调整和技术性变化如下
2、:a)调整了结构,更改了部分章节名称,新增了传染病疫情防控、在线监测和监控等内容;b)更改了适用范围的表述;c)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d)调整了设计卫生要求,增加了游泳场所选址于地下室时的基本要求,简化了游泳池、更衣室、淋浴室、浸脚消毒池、公共卫生间、水处理机房和消毒剂专用库房卫生要求的描述,增加了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急救室和排水沟的要求。e)汇总标志标识要求,细化了禁泳标志的要求,增加了禁烟标志的要求;f)细化了循环净化消毒设备的技术要求;g)细化了通风设施的要求;h)调整了游泳池水面水平照度要求;i)调整了在线监控装置要求,新增人流量统计、水质在线监控装置要求;j)增加了检测报警装置的要求
3、;k)增加了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规定;1)增加了室内游泳场所水质消毒剂禁止使用二氯异氟尿酸钠和三氯异氟尿酸盐的要求;m)调整了水质检测频率、指标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指标;n)调整了档案管理的要求;0)调整了水质卫生指标,总氯调整为化合性余氯,总大肠菌群调整为大肠菌群,增加了嗜肺军团菌、沐浴用水等指标,调整了鼠尿酸的指标要求;P)室内空气质量指标增加了一氧化碳、臭氧、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氨和氨的要求;q)增加了公共用品用具的要求;r)调整了检验方法。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到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上海市卫生监
4、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复旦大学、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蓝宇水处理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新、张帆、毛洁、袁璧翡、莫伟文、宋伟民、张莉萍、袁树东、郑浩彬、谢芳、刘倩。本文件及所代替文件的历次发布版本情况为:一一2015年首次发布为DB31/T890-2015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一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1范围木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设计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运行管理要求、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人工建造的公共游泳场所,不适用于天然游泳场所和婴幼儿游泳场所。2
5、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1722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19079.1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GB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9.3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GBZ/T155空气中氨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CJ/T24
6、4游泳池水质标准GBZl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Y/T1003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DB31/T40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公共游泳场所pubIicswimmingpIaces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3.2循环净化消毒设备circulatingwaterpurificationanddisinfectionequipment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
7、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3.3浸脚消毒池immersionfootdisinfection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4设计卫生要求4.1选址新建游泳场所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的干扰。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公共游泳场所不宜设置在地下室,如设在地下室,应配备应急状态下游泳池照明、机械通排风等设施。4.2建筑布局4. 2.1公共游泳场所应设置游泳池、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和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浸脚消毒池、公共卫生间、水处理机房和消毒剂专用库房,并按更衣室、淋
8、浴室、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浸脚消毒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提供毛巾、浴巾、拖鞋、游泳用具等公共用品用具且自行清洗消毒的,还应设置清洗消毒间、清洁物品储藏间等房间。4. 2.2游泳池、更衣室、淋浴室、浸脚消毒池、公共卫生间、水处理机房和消毒剂专用库房、清洗消毒间、清洁物品储藏间、游泳池池壁和走道,应符合GB37487、GB37489.3的要求。4. 2.3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应设在淋浴室和浸脚消毒池之间通道内,不得直接位于浸脚消毒池上方,宜采用自动感应的控制方式,地面应有排水设施;4. 2.4急救室应按GB19079.1的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
9、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并宜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AED)设施。4. 2.5游泳池应在泳池溢流沟外侧设置排水沟,地面应有一定弧度,利于污水排入排水沟,并设置水封等防空气污染隔离装置。4. 3标志标识4. 3.1应在入口、更衣等醒目处设置“禁止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性病、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心脏病、精神病患者、酗酒者及其他不宜人群游泳”的警示性标志,标志符合固定耐用的要求。(4.16.4)4. 3.2应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志,符合国家控烟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4. 3.3设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
10、警示标识,或者在游泳池池内设置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4. 3.4水处理机房、消毒剂专用库房、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间、清洁物品储藏间、急救室等功能用房宜设置固定标牌,明确房间用途。5设施设备要求5.1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5.1.1 游泳池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备,设计参数应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池水消毒设备应具有持续消毒的能力。5.1.2 循环净化和消毒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一设备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维修。一一池水循环周期不应超过4h一消毒剂投加系统能自动控制且安全可靠,加药量计量装置应计量准确,能满足游泳池水消毒要求;一至少设置一套加氯机备用,加氯机应有压力稳定且不间断
11、的水源,其运行和停止应与循环水泵的运行和停止设联锁装置。一一循环净化设备不得与淋浴用水、饮用水管道连通。一一应设毛发过滤装置。5.1.3 池水水质消毒剂投入口位置应设置在游泳池水水质净化过渡装置出水口与游泳池给水口之间。5.1.4 儿童戏水池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应有独立的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备及连续供水系统。5. 2通风设施5. 2.1室内游泳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机械通风设施正常运转。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所,其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DB31/T405的要求。5. 2.2更衣室应设供暖设施和通风设施。5. 2.3消毒剂专用库房、游泳池水处理机房、使用燃煤或燃气设备的区域,应设机械排风和事故排
12、风装置,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应低于12次/h。5. 2.4风管及其配件应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5.3 照明公共游泳场所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2001X;位于地下室或者开放夜场的,还应配备足够的应急照明灯。5.4 在线监测和监控装置5. 3.1公共游泳场所应依据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游泳池安装视频监控装置;5. 3.2公共游泳场所应安装实时进场人数统计和数据在线上报装置;5. 3.3应安装余氯、浑浊度、pH、氧化还原电位(ORP)等指标的水质在线监控装置,监测数据除在场所内对泳客实时公示外还应实时在线上报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循环给水管上的监控点应设在循环水泵之后过滤设备工
13、艺之前;循环回水管上的监控点应设在絮凝剂投加点之前。5.5水质检测设备游泳场所除在线水质监测装置外,还应配备检测余氯、浑浊度、PH值、池水温度等直读的检测设备,并保持计量准确。5.6补水计量水表游泳场所应安装游泳池补水计量专用水表,宜安装水表远程监控在线记录装置。5.7检测报警装置5.7.1消毒剂专用库房、游泳池水处理机房、使用燃煤或燃气设备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区域,应配备相应的检测报警装置,并宜与事故排风装置连锁。5.7.2室内游泳场所使用臭氧辅助氯消毒的,还应在泳池区域安装空气臭氧浓度检测及报警装置。6运行管理要求6.1 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6.1.1 公共游泳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经
14、营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掌握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并熟悉本场所的卫生管理要求。6.1.2 公共游泳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部门,明确卫生主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培训考核、自查和自报系统填报、健康危害事故的预防报告和处置等工作。6.1.3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员及水质净化消毒、水质检测、救生、巡视监护等应经过专业培训后上岗,并明确管理人员及岗位责任。6.2 水质6.3 2.1水质净化消毒6.2.1.1游泳场所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补水、保暖通风等设施设备应齐备完好,应建立并执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修,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15、,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并做好相应记录。6.2.1.2游泳池水循环过滤净化设备每日应进行反冲洗,反冲洗水应排入下水道。6.2.1.3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良好,每日每人次新水补充量不少于30L,每日应记录补水量及查见的补水专用水表读数。儿童池营业期间应持续供给新水。6.2.1.4游泳场所应配备足量、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净化、消毒剂,并存储在消毒剂专用库房内。消毒剂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6.2.1.5水质消毒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和橡胶手套,避免与皮肤、黏膜直接接触,配制时宜戴眼罩。6.2.1.6使用臭氧辅助氯消毒游泳池水的,在对外开放期间应停止使用臭氧消毒。6.2.1.7室内游泳池水质消毒不应采用二氯异氟尿酸钠和三氯异氟尿酸盐作为消毒剂。6.2.2水质检测6. 2.2.1公共游泳场所应设置专人负责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及水质自检工作。7. 2.2.2每场开放前、开放期间每两小时均应进行池水游离性余氯、浑浊度、PH值、池水温度等指标自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