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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南沙区明珠金融创新集聚区入驻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条为充分完善和发挥金融集聚优势,加快推进金融上下游高端企业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力,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的金融新标杆,设立明珠金融创新集聚区(简称“集聚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明珠金融创新集聚区设在广州南沙明珠湾起步区灵山岛尖,以交通便利、商业配套成熟、办公条件完善且容易形成金融企业集聚的楼宇作为集聚区载体。第三条集聚区入驻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促进南沙金融产业发展的企业、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入驻单位”),经南沙开发区金融主管部门择优遴选入驻,并享受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政策。(一)入
2、驻单位实际经营地或主要业务所在地在南沙区,在南沙依法为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单位在集聚区实际入驻、实地办公,办公的专职人员达到3名及以上;(二)入驻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符合本区现行有效的金融扶持办法扶持条件。2 .不符合本区现行有效的金融扶持办法扶持条件的以下金融业态类型:2.1 金融科技类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登记注册主营业务为金融科技或相关业务的企业、组织或机构;并且符合以下三点条件之二:具备3名以上拥有3年以上金融科技方向研究或实操经验的专职人员;拥有3套以上成熟的自主研发的金融科技产品或拥有3个以上软件著作权或已授权专利;从事数字经济、区块链等前沿研究。2.2 投资平台类依法
3、设立,具备3名以上拥有3年以上具备相关业务资格证书或实操经验的专职人员,实缴出资金额或承诺入驻后半年内实现实缴出资金额不少于1亿元,自身开展股权投资管理或股东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及对外投资股权为主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3私募基金类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且管理已备案的基金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2.4商业保理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被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公示纳入监管名单,实缴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收达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未被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公示纳入监管名单,但主营业务为商业保理,实缴资本达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收达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
4、保理企业。2.5保险中介类经国家相关部门核准牌照或备案的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销售、保险公估企业,并且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O万元以上;营业收入达到IoOO万元以上。2.6理财和资管类符合相关金融监管要求,在审计、法律、会计、咨询、增信、托管、评估、投资研究、风险管理、税收筹划、基金登记、估值核算、资管产品评价、信息技术、指数开发、运营、家族办公室等方面提供资管市场专业服务的机构;跨国公司在南沙设立的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集团财务公司;全国性或港澳、国际资产管理行业组织及其服务窗口、实践基地、培训中心、代表处、销售中心等;具备3名以上具有相关业务资格证书或实操经验的专
5、职人员。2.7绿色金融(气候投融资)类符合相关金融监管要求,具备完善的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管理体系及绿色金融(气候投融资)业务专门管理部门的企业、组织或机构,并且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具备5名以上专职人员,且具备在绿色金融、气候投融资、碳金融等领域的研究成果;绿色金融(气候投融资)业务规模占总业务的50%以上;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符合标准且纳入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共识平台的金融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重点研究机构、产品研发中心。2.8社会组织类经相关管理机关批准依法成立的金融类或投融资类商协会等社会团体,业务范围为服务金融(类金融)非营利性组织机构,提供人才培训、政策研究、活动举办、技术
6、研发、产品应用、标准制定等服务的专家顾问智库、金融产业研究院、金融培训学院/基地、金融行业协会等;具备3名以上拥有3年以上具备相关业务资格证书或实操经验的专职人员。3.其他特殊情况:不符合条件1、2的其他情况,或办公面积需求为IOoo平方米以上的,需与南沙开发区金融主管部门或南沙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第四条在南沙区无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临时性用房除外)的入驻单位可免租入驻集聚区,面积标准为实际办公人均最高20平方米,免租期限及面积以入驻集聚区时约定的租赁期限、租赁面积为准,最高期限为3年。第五条对于符合本区现行有效的金融扶持办法扶持条件的企业、组织或机构,入驻集聚区期间不再享受办公用房
7、租金补贴。第六条入驻单位应每年向集聚区运营机构提交入驻单位经营情况、运作情况、技术研发情况、集聚区制度执行情况等情况报告,由集聚区运营机构进行监督及考核。第七条入驻单位出现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扶持政策,启动退出机制:(一)未通过考核评估;(二)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资金及虚假注资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三)存在转租、转借、闲置办公用房,改变该办公用房的原有用途或其他违反集聚区管理规定的行为;(四)被市场监管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五)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六)经南沙开发区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组织或机构
8、的有关扶持政策,可由南沙开发区金融主管部门或南沙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第九条对启动退出机制的企业,由南沙开发区金融主管部门予以上网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单位的申请。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南沙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本办法涉及“以上”“最高”“不少于”的数额,均包含本数。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明珠金融创新集聚区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南开金融规字(2021)2号)同步废止。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