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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托育点设置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社区托育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文件,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坚持政策引导、适度宽松、灵活便捷、过程监管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为群众提供便捷可及、质优价廉的托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托育服务需求。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的社区托育服务点及亲子屋。第二章设置要求第四条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应当统筹考虑本辖区居民托育服务需求,在辖区综合服务设施中设置社区托育点。第五条社区托育点按功能分
2、为二类,一类是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可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社区托育点;一类是建筑面积200平米以下,可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的亲子屋。第六条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托育点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第七条社区托育点可委托已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经营管理,优先考虑省、市普惠托育机构或示范幼儿园提供第三方托育服务,委托双方应签订规范的委托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场地设施第八条社区托育点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相对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
3、等要求。社区托育点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第九条社区托育点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社区托育点和亲子屋在开展照护服务时,人均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社区托育点每托位平均建筑面积(ITT/托位)规模15及以下托位16-30托位31-60托位61-90托位生活用房278.89.8服务用房共用1.21.22.0供应用房共用0.81.01.2托位面积391113第十条社区托育点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第十一条社区托育点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
4、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亲子屋的照护服务性质为临时托,形式为计时制,原则上不提供全日照护,不提餐食点心服务。第十二条社区托育点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可与社区共用,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第四章人员规模第十三条招收婴幼儿人数,社区托育点一般不超过60人,亲子屋一般不超过15人。第十四条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配比合理,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身心健康,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定期参加卫生健康部门、专业机构组织的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第十五条社区托育点应当配备公安机关认可的安保人员。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