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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黑龙江省技术转移机构奖励细则一、支持对象促成科技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工作开展业绩突出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二、支持条件申请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技术转移机构的依托单位是省内高校和科研院所或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二)技术转移机构是经国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三)在促成科技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业绩突出,履行了年度报告义务。(四)仅对技术转移机构作为第三方(即不得为买方或卖方)促成的技术合同予以奖励。三、支持方式及标准对上年作为第三方促成省内技术合同总成交额排名前十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
2、按照相应登记技术合同实际支付总额(发票及付款截至申报日前)的3%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奖励。四、工作程序(一)省科技厅下发年度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依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材料。(二)省科技厅组织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拟补助名单,并履行厅会议审议程序。(三)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拟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名单,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五、监督与管理(一)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技术转移机构对作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奖励、技术转移业务和成果展示、成果推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人才培养等所发生的支出。获得资金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安排不低于50%比例对作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予以奖励。(二)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获取财政奖励资金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追回奖励资金,并将该机构列入诚信单位黑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