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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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一、起草的必要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以及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十四五”时期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水平提升,特开展2023年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工作,制定了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二、文件主要内容实施细则主要对奖励对象、方式及标准、实施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流程、评审评价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有关内

2、容如下:(一)奖励对象及方式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建成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给予建设奖励;对外开放的,另行给予开放奖励。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完成“统建统服”试点项目评价,成功入围2023年度北京市居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统建统服”试点项目,并在后续通过项目建设验收和绩效评价,给予资金奖励。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投入运营,且平均每月每车充电车次不少于10次、充电量不少于150度的移动充电设施,按月度给予投放奖励。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和社会公用充电桩)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

3、度奖励,日常奖励以充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对充电精品示范区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充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对2022年5月31日之前建成、在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运营的换电设施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换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建成的换电站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新建(含改扩建)的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不含公交等专用桩、社会公用充电桩)等示范充电站(桩)给予建设奖励。(二)

4、奖励标准1.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奖励标准为200元/千瓦,开放奖励标准为100元/千瓦。2 .“统建统服”试点项目建设奖励标准为单桩功率60千瓦以下:600元/千瓦;单桩功率60千瓦及以上:1240元/千瓦。3 .移动充电设施投放奖励标准为2400元/台.月4 .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公用和社会公用)日常奖励标准为0.2元/度;年度奖励标准根据充电站考核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级,并按超充桩、快充桩和慢充桩分类给予,即A、B、C、D级充电站中,超充桩奖励标准分别为216、183、151、O元/千瓦年;快充桩奖励标准分别为106、90、74、O元/千瓦年;慢充桩奖励标准分别为75、63、52、O元/千

5、瓦年。奖励额应结合不同等级奖励标准和纳入奖励范围的具体天数给予。5 .充电精品示范区运营日常奖励标准为0.2元/度,运营年度奖励标准为166元/千瓦年。6.2022年5月31日之前建成的换电设施,运营日常奖励标准为0.2元/度,运营年度奖励标准分为四个等级,A、B、C、D级分别为106、90、74、O元/千瓦年。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建成的换电设施,建设奖励标准为1074元/千瓦。7 .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等示范充电站(桩),建设奖励(不含公交等专用桩、社会公用充电桩)标准为300元/千瓦。(三)申报条件1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

6、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2 .申报单位须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运维团队(含外包团队)需具有持有高/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员证书、维修电工证或机电工程师等证书之一的专业人员。3 .申报单位投资建设、正常运营且接入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充换电设施总功率不低于3000千瓦(充电精品示范区中示范站点的建设运营单位不低于5000千瓦或具备10万平米以上可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的储备土地资源,“统建统服”试点项目服务商除外),且实现充换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并及时传送充换电订单数据。4 .充换电设施的产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符合国家和本

7、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5 .充换电设施应具有充电安全责任保险、火灾保险或公众责任险等保险之一。6 .申报建设奖励的充换电设施未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未获得其他财政奖励(同一位置更换充电设施视为已获得建设奖励)。(四)评审评价流程1.材料初审。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材料初审,将材料完整、合规的充换电设施纳入本年度奖励范围。7 .平台监测。针对申报运营奖励的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市级平台对纳入奖励范围的充换电站进行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对存在持续未推送状态、持续掉线、持续故障、持续停运等情况超30天及考核期内充换电量为0的充换电站,取消其奖励资格。8 .现场核查。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结合市级

8、平台监测情况,按照“申报单位全覆盖、行政区域全覆盖”原则,对充换电站设施数量及功率与申报内容一致性、运营状态进行现场查验。9 .考核评价。针对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公用和社会公用)、2022年5月31日之前建成的换电设施,从充电安全性、设施可用性、响应及时性、充电友好性等方面对充换电站进行综合评价。针对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移动充电设施和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等示范充电站(桩),从充电安全性进行评价,对于发生安全事故、有严重隐患或一般隐患整改不及时的设施,取消该站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单位本年度奖励资格。针对充电精品示范区,按照政策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确定奖励资格。针对“统建统服”试

9、点项目,相关绩效评价要求详见关于开展2023年度北京市居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统建统服”试点项目绩效评价的通知。10 订单审核。针对申报运营奖励、电量奖励的充换电站,项目管理单位按照订单初筛、材料提交、票据审核等环节组织开展充换电订单审核。11 验收评审。项目管理单位分批次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项目的材料初审、平台监测、现场核查、考核评价及订单审核等情况进行最终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并编制形成年度考核评价及验收评审报告,提交至我委。(五)资金发放我委将充换电设施评审结果在官网公示5个自然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奖励资金。当年奖励资金不足的,在下一年奖励资金中安排。关于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

10、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序号名称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06月19日2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22)53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2022年1月Io日3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补助暂行办法(京管发202114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21年8月20日4北京市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暂行办法(京管发202115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21年8月20日5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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