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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清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及依据为促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改善生态环境,完善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提高垃圾处理费收缴率,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和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等规定,结合乐清市实际,起草乐清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起草过程该管理办法由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自2021年H月启动编制工作,经过多次部门座谈,多次征求部门、乡镇(街道)意见,形成了今天公示的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乐清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5个方面。明晰部门职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我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各征收单位年度征收目标;市发改局负责核定收费标准以及价格管理;协助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个人纳入征信平台;市财政局负责征收票据、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各乡镇(街道)年度征收目标,并依据各乡镇(街道)年度征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兑现奖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欠费商户、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负责征收单位乱收费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市审计局依法开展对乡镇街道垃圾处理费管理情况的审计;各乡镇(街道)、功能区为本辖区垃圾处理费的征
3、收主体,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明确征收方式。居民垃圾处理费委托市供水公司以代扣代缴方式收取“垃圾处理费”,安装独立水表的居民统一由供水公司按月在水费中代扣代缴垃圾处理费;共用水表的居民,由属地乡镇(街道)核定户数后,由供水公司在水费中代扣代缴垃圾处理费。市供水公司从其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相应手续费;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户统一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后缴纳垃圾处理费;农村、山区等地无法通过水费收缴的居民,统一由村居(社区)委员会代收后缴纳垃圾处理费;出租房和建筑工地暂住人员由房东或承租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缴纳垃圾处理费;早夜市中的餐饮单位超出门店设置就餐场所的也需按照面积缴纳垃圾处理
4、费;旅游景点按上年度的售票量缴纳垃圾处理费;客运(含动车站)单位按上年度的售票量缴纳垃圾处理费。待实行按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后,分类容器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垃圾三个以上为混合投放垃圾,参照垃圾混装标准按吨计费。明确免缴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特困人员(孤儿)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农村、山区独居空巢老人;连续二个月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住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垃圾处理费;从事个体经营的政府优抚对象、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垃圾处理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监督管理。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征收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垃圾处理费应用于支付社会资本方环卫服务企业清扫、收集、清运、处理垃圾费用、环卫工人和保洁员工资、慰问以及垃圾运输车等环卫配套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征收垃圾处理费的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严格征收,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明确处罚依据。对未按时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进行处罚。